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

临牧机字〔2020〕7 号

 

鲜鸡蛋在饮食消费中占有重要位置,其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建立鲜鸡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探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双证制”管理,着力消除鲜鸡蛋中药物残留等突出隐患,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鲜鸡蛋“双证制”试点管理工作方案》(淄牧字[20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为遵循,立足全产业链,以质量合格为核心,突出产地严控、市场倒逼和过程追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加快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切实提高鲜鸡蛋供给质量,确保安全放心消费。

合格证开具主体:临淄区所有蛋鸡养殖主体出产的鲜鸡蛋需流入市场的,在全面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对其出产的鲜鸡蛋全部出具合格证,做出明示保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合格证上的确保合格方式不少于两种,每年至少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一次,每次至少检测一个样品。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蛋鸡养殖场主体名录库。各养殖企业完成检测后报各镇街道兽医站汇总,由各镇街道兽医站统一上报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备案并进行编号。以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为中心,建立全区所有禽蛋养殖场户主体名录库,各镇、街道办要切实关注、熟知、监管辖区内的禽蛋养殖场户养殖情况、存栏及产蛋情况,随时与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质监科沟通更新禽蛋养殖场户主体目录库。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务信息网予以公布,以便公众查询。

(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附件1),推行统一的鲜鸡蛋合格证,合格证由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统一监制。

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复印件(签署产品数量、生产者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喷码,可作为合格证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鼓励企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追溯标签或喷码。

(三)生产主体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合格证开具主体是鲜鸡蛋生产者,应对其销售的鲜鸡蛋质量安全负责。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指导蛋鸡养殖主体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鲜鸡蛋产品合格证。为保证鲜鸡蛋的可追溯性,原则上要以预包装或蛋框等最小包盛装容器(具)为单位开具合格证,合格证开具的重量不得超过每天的生产量。

(四)落实鲜鸡蛋生产主体责任。鲜鸡蛋生产主体要严格落实投入品使用、场区防疫消毒、鲜鸡蛋存放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定期对鲜鸡蛋自检或委托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鼓励开展直供直销,减少销售环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冷链运输,保证鲜鸡蛋的质量安全。合格证随附于鲜鸡蛋流通的全过程,证随货走,证货相符。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及各镇、街道办工作人员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鼓励成立鲜鸡蛋生产行业自律,严格落实“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

(五)加强对鲜鸡蛋“合格证”的监督检查。临淄畜牧农机服务中心要加强鲜鸡蛋产地准出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定期对生产主体开具和使用鲜鸡蛋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鲜鸡蛋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检测、销售等记录。要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对检出产蛋期禁用药物或2次检出常规兽药超标的鲜鸡蛋生产主体,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双证制”管理试点工作期间,如不按照规定出具“合格证”或无“合格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作出处理。

(六)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完善鲜鸡蛋“合格”管理体系,各养殖企业及经营单位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养殖档案》、采购、出库等档案材料。

    (七)合理发放食用农产品(鲜鸡蛋)合格证。食用农产品(鲜鸡蛋)由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统一印制,镇街道统一领取,禽蛋养殖户凭检测报告到各镇兽医站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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