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

临牧机字〔2020〕14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经研究,现将《临淄区2019年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淄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

2019827

 

 

临淄区2019年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和区委、区政府乡村振兴工作要求,防范养殖风险,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全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促进畜牧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区畜牧业工作步伐,积极扩大补贴险种。创新特色畜牧业保险,建立畜牧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适合临淄区情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对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保险政策宣传,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引导畜牧业生产者参保,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殖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畜牧业生产者参保积极性,自愿参加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强化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强农惠牧的综合效益。 

三、保险政策及工作安排

(一)承保范围

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全区所有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费补贴品种

1、育肥猪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投保: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按区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对养殖户自繁自养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计算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2、能繁母猪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3、奶牛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投保: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必须佩带政府统一的耳号标识;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畜龄在1.5-7周岁之间;

4奶牛品种以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育肥猪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能繁母猪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条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奶牛1、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肺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参保奶牛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承担经营和赔付责任。保险条款按照经办机构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条款执行。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2019年我区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三家保险公司承保,实行划区域经营,由各保险公司分别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所有养殖险的承保工作。区域划分综合考虑历史业绩、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建设等情况,具体划分如下:

1:2019年临淄区养殖保险区域划分表

保险公司

保险区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金山、金岭、凤凰、朱台、稷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齐都、敬仲、皇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齐陵、辛店

、扶持政策

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养殖保险的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

保险能繁母猪保费72元/头,其中各级财政负担67.6元,养殖户负担4.4元。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2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育肥猪保费48/头,其中各级财政负担38.4元,养殖户负担9.6元。

保险育肥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的尸长或尸重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具体执行方式由双方事先合同约定。尸长是指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赔偿标准见下表:

2

(CM)

(KG)

赔付标准(元)

30(含)以下

5(含)以下

20

30(不含)-50

5(不含)-15

50

50(不含)-70

15(不含)-30

130

70(不含)-90

30(不含)-50

280

90(不含)-110

50(不含)-80

500

110以上

80以上

800

2、保险奶牛保费30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负担240元,养殖户负担60元,保险金额为5000元/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好。要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集中时间,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让这一政策惠及所有的生猪、奶牛养殖户。各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畜牧业保险服务网点,将畜牧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镇、街道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大力宣传开展畜牧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宣传有关基础知识和扶持政策,运用保险理赔的鲜活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使广大养殖户了解保险政策及保险程序,了解权利和义务,提高参与保险的积极性。

(三)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健康发展。各有关镇、街道及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条件开展保险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区财政局和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将联合对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把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列入对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确保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四)切实抓好病死猪、奶牛的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中心、基层兽医站和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快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对承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死亡的,须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各有关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防止病死猪、奶牛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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