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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的实施办法发文机关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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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305MB23059593/2020-None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0-07-27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针对我区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对房源调整的强烈需求问题,按照住建部、省、市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公租房实际,制定公租房房源调整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和范围
根据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针对入住区级公租房住户在家庭成员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房源调整有强烈需求的状况,可按程序进行房源调整,切实解决公租房住户的实际困难。
二、申请房源调整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公租房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整房源。房源调整仅限于不带电梯的公租房项目,租住在4层及以上的承租户。
(一)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一至四级情况的(其中肢体残疾三级、四级情况仅限下肢、脊椎残疾);
(二)家庭成员中有年满80周岁的,入住公租房超过5年以上;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三、调整程序
(一)申请。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临淄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审批表》;
3.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伤残证明或医院的诊断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二)受理及审核。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轮候。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列入房源调整轮候名单,并按照《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建立房源调整轮候台账,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四)房源调整。根据腾空房源情况进行房源调整,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挑选房源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房源调整通知单》,做好房源调整工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其他规定
1.申请房源调整承租人选房后又放弃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房源调整申请。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7月17日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的实施办法.doc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的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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