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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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57U/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二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业绩等。
第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
㈡获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㈣取得房地产开发方面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㈤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㈡企业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㈢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㈣企业执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企业或执业人员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定的;
㈡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企业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㈣企业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或企业执业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
㈤企业执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