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57U/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机构: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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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我局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了《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至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公示时间:2021年8月4日至9月4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地址:lzjscj@163.com(请注明“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示”标题)

2、信件寄往:临淄区晏婴路179号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3室

    编:255400

联系电话:0533-7182171

 系 人:齐源  朱国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保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特色,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保护和建设活动,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地位和作用

《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法定规划,是临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须符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20号,2014年)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2003年)

6.《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

7.《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10.临淄齐国故城保护总体规划2011—2025)》

11.国家、山东省和淄博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4.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展现历史环境,留住城市发展的记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形成富有历史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脉,古代与近代文明交相辉映,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六条  保护体系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同时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  保护内容

保护内容由整体自然环境、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构成。

第八条  规划重点

规划应着重考虑历史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九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临淄辖域范围,主要针对历史城区等区域。

 

第二章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第十条  名城价值

1994年,临淄区因文物资源丰富、齐文化内涵丰厚,作为当时全国唯一一个县(区)级城市,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齐国故都

临淄齐国故城(即齐都临淄城的遗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做过六个时期的诸侯国—齐国的都城,年限约为1133年,是六朝故都、千年齐都。

临淄作为周代齐国(又分姜齐、田齐)都城,共计811年,有40位君主在此治国理政;作为秦、西汉之间的齐国都城,约7年,有8人在此称齐王;作为西汉齐王国的王都,共计83年(中间有问隔),有7位齐王;作为东汉齐王国的王都,共计170年(中间有间隔),有6位齐王;作为三国时期曹魏齐王国的王都,约16年,1位齐王;作为西晋齐王国的都城,约46年,3位齐王。

综上所述,临淄作为齐国故都,有1133年的古都历史,有64位齐君(或齐王)在临淄治国理政。

2.“齐文化”的发祥地

因临淄是齐国故都都,是齐国齐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故齐都临淄文化,自然也就是齐文化的典型代表。

众所周知,齐文化政治上德法统一、道法结合;经济上农工商并举,尤重工商;文化上百家争鸣、兼容并包,思想上讲人本、重民本、举贤能;守诚信、尚和谐;务功利、崇智慧、求创新,是以变革、开放、务实、包容为主要特色的文化。作为其典型代表的齐都临淄文化,这些特点更是表现得特别鲜明,尤为突出。

齐都临淄文化,作为齐文化的典型代表,在齐文化发展史乃至中华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临淄是名副其实的齐文化发祥地。概括起来,按历史先后顺序,有以下三点:

一、周代以前,临淄先齐文化是东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东夷文化、中华早期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地位很高。二、周代、秦、两汉、魏晋时期,齐都临淄文化是齐文化的核心,为齐文化、中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独具特色的贡献,地位十分显赫。特别是战国时期至西汉前期,齐都临淄文化在全国享有盛誉,独领风骚。三、魏晋至明清,临淄虽城市地位下降,建置转低,但仍传承着齐文化的流风余韵,人才辈出,亮点频现,不失省内、鲁中的文化鼎盛之地。

临淄作为齐文化发祥地,名人众多。这其中,有光照千秋的周师齐祖姜太公、春秋首霸齐桓公、一鸣惊人的齐威王、海纳百川的齐宣王等英明君主;有中华第一名相管仲、廉洁勤政的贤相晏婴、千古兵圣孙武、运筹帷幄的孙膑、火牛破燕垂青史的田单等一大批文臣武将;有一代怪才淳于髡、排难解纷的鲁仲连、绝短殉国的王鐲、献和宗之策的娄敬、建议实行“推恩之策”的主父偃、弱冠请缨的终军等齐国齐地名士;有世界最古老恒星表的创制者甘德、中医鼻祖扁鹊、病历发明人淳于意、农学家贾思勰等齐国齐地科技精英;有哭倒齐城的杞梁妻孟姜、“人虽丑,但保齐王江山”的钟离春、教子有方的田稷母、为父仲冤的缇萦等齐国齐地名女;有志高才雄的左思、唐代贞观名相房玄龄、淄博历史上唯一的武状元徐华清等著名临淄乡贤。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临淄籍名人,就有近两百位之多。

临淄人的创造性和智慧性是举世闻名的。他们留下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行政百科全书《管子》、我国古代最早的短篇小说集《晏子春秋》、“人类兵学圣典”《孙子兵法》、我国古代最早的手工业科技巨著《考工记》、世界最早的病历集—淳于意的《诊籍》、我国古代农学巨著《齐民要术》等数十部彪炳史册的文明成果;创造了至今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以法治国”“廉为政本”“大公无私”“百家争鸣”“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等数百个齐都成语典故。

3、临淄齐国故城是我国先秦时期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都遗址

临淄齐国故城,东濒淄河,西依系水。东、西、北面是辽阔肥沃的平原;东北距渤海百余里;南面是牛山、稷山、猖山和名泉—天齐渊。先秦学术界普遍认为,在众多的先秦国都遗址中,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为最大、保存最完整的遗址之一。

规模最大。临淄齐国故城分大城与小城两部分,为“大城咬小城”的格局。大城为平民所居,建于西周时期,南北4.5公里,东西3.5公里,周长14.1约公里;小城位于大城的西南隅,是国君居住和官吏办公的宫城,建于战国时期,南北2公里,东西1.5公里多,周长约7.3公里。大城和小城总周长约21433米,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周东都洛邑(今河南洛阳附近)、鲁都鲁城(今山东曲阜附近)、 蔡都蔡城(今河南上蔡附近)、宋都宋城(今河南商丘附近),均远远小于临淄齐国故城的规模。由此看来,始建于姜太公、经由历代齐君不断改建、扩建的临淄齐国故城,可谓中国先秦时期规模最大的都城之一。

保存最完整。临淄齐国故城有规模庞大、保存完整的城建设施、宫殿建筑遗址、手工业作坊遗址和墓葬区,这在其他先秦国都遗址中极为罕见。临淄齐国故城的城建设施除保存有城垣、城壕遗迹外,还保存有城市排水系统。根据勘探得知,齐故城大、小城设有三大排:水系统,四个排水道口。排水系统如此完备、系统、精巧,这在中国甚至世界早期城建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临淄齐国故城的宫殿区在小城西北部,地下分布有大面积的夯土基址。宫殿建筑遗址主要保存有桓公台和“金銮殿"。临淄齐国故城的手工作坊遗址在大城内分布密集,足可证当时齐都、齐国手工业的繁荣、发达。目前发现冶炼遗址11处、冶铜遗址3处、铸镜遗址4处、铸钱遗址3处、制骨作坊遗址3处,制陶作坊遗址3处。临淄齐国故城的大型墓葬区主要分布在在大城的东北部,今河崖头村村中和村西,经考证为姜齐君主和大贵族墓地。目前已探出大、中型墓20余座。其中5号墓东、西、北三面发现215米殉马坑,殉马据推测在600匹以上,为全国最大殉马坑。

综上所述,临淄齐国故城遗址规模庞大,为先秦国都遗址之冠;都城各功能分区均保存完整,虽历经三千多年风雨,仍可清晰的窥其“海内名都”的风采,在先秦各诸侯国都遗址中确实一枝独秀,独领风骚。

第十一条  名城特色

1.古代城市规划的典范

城市规划方面,《管子》对周礼·考工记进行了否定,提出“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阜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这些理论对后世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建于3000年前的齐国故城,遵循齐国大夫管仲城市规划思想,从实际出发建城分为大城、小城2个部分,总用地面积约16.8km2,城中居住超过10万人。城中道路纵横沿城墙内侧还有环涂”,有排水明渠等市政设施齐国故城是一个气势宏伟的工程,是古代城市建设的典范。

齐国是我国历史上最早修筑长城的国家,齐长城西起黄河,东至黄海,几乎把整个山东南北分为两半。齐长城,多因山势和河堤渠防而筑,平地、河流、低谷处重点设防,以确保进出方便,能攻易守。齐长城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比欧洲的雅典壁垒早200余年,比秦长城早400余年,堪称“中国长城之父”、“世界壁垒之最”。

2、周至汉时期中国最大的工商业都市之一

临淄城(今临淄区齐都镇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久负盛名,在中国古城乃至世界古城中地位极高。作为先秦时期中国最大、最富庶的工商业都市之一,临淄城素有“富冠海内,天下名都”“东方古罗马”之誉。春秋齐桓公时,临淄城居民就有四万余户, 人口二十多万;战国齐宣王时期,临淄城居民多达七万余户,常住人口在五六十万以上;到西汉初年,临淄城“巨于长安”,“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干此”“市租千金”,有户十万,人口过百万,是当时天下最富庶的地方。东汉有五大城市,临淄是其中之一(成都、邯郸、南阳、洛阳)。临淄城,是周、秦、西汉中国冶金(主要是冶铜铸铜、冶铁铸铁)业中心、丝织业中心、制车业中心、制陶业中心、漆器制造中心、铸镜中心、铸币中心、手工业科技中心等八个手工业方面的中心,以及海盐、丝绸、铜铁器三大商品集散地。此外,临淄城还是战国时期中国的思想学术中心(战国时期临淄稷下学宫)、先秦时期的音乐之都(齐韶)、“东方奥林匹亚”(足球、射箭、武术、赛马、赛车、棋类等多种体育运动项目的起源地),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临淄工商业的高度繁荣。

3.历史悠久、底蕴深厚

临淄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内涵丰富,底蕴深厚悠久的历史,为临淄留下了浩繁的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临淄区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丰富,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区级文物保护41处。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共约430个点(其中临淄墓群有152个点),0.44/km2,是山东省不可移动文物平均密度的2.0倍。在临淄不可移动文物中,境内150多座古墓沉睡千年,300余处古文化遗址星罗棋布,古墓葬、古遗址所占比例约74%地下文化遗产所占比例非常。可移动文物,临淄更是数量惊人,仅临淄齐文化博物馆就藏有珍贵文物数万件。其中馆藏国家一级文物105件,二级文物275件,三级文物2169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临淄区同样资源丰富,内涵深厚。目前,临淄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达214项,种类繁多,覆盖面广。其中,临淄蹴鞠、阁子里芯子、鹧鸪戏、孟姜女的传说(淄博市申报)等4项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另有齐《韶》、临淄成语典故、临淄花边工艺、古城膏药、八仙戏、踩寸子等1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姜太公的传说、齐国传统马术、赶牛山、乌河踩桥习俗、大夫抡花、崖头大鼓等4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4、世界足球运动起源地

中国古代的足球(蹴鞠、蹋鞠)运动,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文献典籍,当属《战国策》和司马迁的《史记》。据《战国策·齐策》载:苏秦出使齐国,对齐宣王说:“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笙、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蹋鞠者……”《史记·苏秦列传》也有类似的记载,苏秦对齐宣王说:临淄城就有七万户,人民富庶殷实,其民无不以“吹竽鼓瑟,弹琴出筑,斗鸡走狗,六博蹹鞠者”为乐。从上面两个文献记载,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距今2300年前,战国时期齐宣王(公元前319年一公元前301年)时,在齐国都城—临淄,蹴鞠运动广泛开展,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赛制、规模和群众基础,已初步形成一种运动项目。由此可知,世界足球运动起源于临淄。

 

第三章 辖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二条  辖域保护框架

临淄辖域范围,规划形成“一城、一带、五片”的保护框架。

“一城”:历史城区,临淄齐国故城历史城区。

“一带”:淄河自然与文化保护带。

“五片”:故城西史迹片、临淄墓群史迹片、桐林(田旺)龙山文化城址及周边史迹片董褚龙山文化史迹片、金山古代近代建筑史迹片等,共5个史迹片。

1.故城西史迹片:位于临淄齐国故城西侧,用地面积约12km2,主要包含稷下学宫遗址、遄台遗址、田穰苴墓、邵家圈制陶作坊窑址等约19处不可移动文物。

2.临淄墓群史迹片:位于临淄齐国故城南侧,用地面积约25km2,主要包含姜太公衣冠冢、管仲墓、孔融墓、赵家徐姚战国墓、后李遗址等67处不可移动文物。

3.桐林(田旺)龙山文化城址及周边史迹片:位于临淄凤凰山东侧,用地面积约19km2,包含桐林·田旺遗址、愚公墓、王蠋墓等约22处不可移动文物。

4.董褚龙山文化史迹片:位于临淄董褚遗址周边,用地面积约22km2,包含董褚遗址、七孔桥、于家店北遗址等约18处不可移动文物。

5.金山古代近代建筑史迹片:位于临淄东大山南侧,用地面积约11km2,包含公泉峪明清古建筑群、金山明清古建筑群、天堂寨明清古建筑群、业旺西村王氏楼、三干渠、赵氏商行楼等约28处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辖域保护内容

辖域保护内容由与城市历史相关的自然环境、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构成。持续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动态完善名城保护内容。

1.与城市历史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山体、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以及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

2.历史城区:保护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轮廓、空间布局、重要节点等。

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共280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

4.地下文物埋藏区:临淄墓群地下文物埋藏区,面积1859.6公顷。

5.历史建筑:历史建筑4处。

6.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214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2项。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

1.保护辖域内牛山、稷山、金山等山体。

2.严格保护山体绿线,加强综合环境治理。

3.保护和培育山体植被。

第十五条  河流水系保护

1.保护辖域内淄河、乌河等自然水系、历史水系及其他河流,严格保护辖域内饮用水水源地。

2.实施河流水系的流域综合治理,以水源保护地为重点,结合河道蓝线、防护绿线、生态湿地控制线的保护要求,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及其两岸环境的综合整治。

3.因地制宜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前提下,加强生态湿地公园建设。

4.统筹落实好水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把保护、传承水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水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势。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保护

依法保护辖域范围内的1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临淄齐故城风景名胜区、1处自然保护地,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相应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

1.保护辖域范围内古树名木。

2.严禁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所有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并制定日常养护和管理细则。

3.持续推动古树名木普查和名录公布工作。

 

第四章 历史城区保护

第十八条  划定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为临淄齐国故城遗址范围东至淄河,南至济青高速,西至长胡村,北至西古村北面积1674.1公顷

第十九条  保护要求

保护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遗址、空间布局、重要节点等;根据历史城区的格局,实现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的系统保护;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用地功能,调控人口容量和结构,优化交通系统,制定防灾措施,实现历史城区的保护和利用。

第一节 城址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内容

1.保护与城址环境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包括淄河、系水等。

2.保护城址环境的人文要素,包括临淄齐国故城城址内所有西周—战国时期的相关文化遗存以及城外遄台、梧台、雪宫台、酅台等4处高台建筑基址和窑址。

3.保护历史城区内“三横三纵”为主要骨架的道路遗址

第二十一条  城址环境保护

1.保护临淄的城市特色,加强与城址环境密切相关的山、水、视线通廊等历史文化环境的整体保护、控制和管理。

2.保护自然山水与历史环境风貌,保护历史城区周边山体,包括牛山、稷山等;保护人文景观西周—战国时期的相关文化遗存以及城外遄台、梧台、雪宫台、酅台等。

3.保护与城址环境有关的生态基底和风貌,保护淄河、系水等水系等。

第二节 历史城区格局与风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城区保护结构

历史城区保护结构为“一心、一环、一轴、两片、多点”。

“一心”:齐国故城小城内宫殿遗址区。

“一环”:齐国故城外围城墙形成的展示环。

“一轴”:齐国故城南北主要展示轴线。

“两片”:阚家村周边的殉马坑、制骨、铸钱、冶铁遗址为主的展示片区,韶院村周边的孔子闻韶处遗址展示片区。

“多点”:大城西墙排水道口遗址、大小城墙交接处、晏婴冢等多处展示点。

第二十三条  历史城区传统格局保护

1.整体保护临淄齐国故城遗址内所有“周—汉”时期的相关文化遗存以及城外遄台、梧台、雪宫台、酅台等4处高台建筑基址和窑址。

2.保护临淄齐国故城遗址约21公里的城墙遗址、13座城门遗址。

3.保护临淄齐国故城约10条道路遗址。其中,小城中3条,大城中7条。

4.保护城壕、城内河道及4处排水道口等排水系统。

5.保护桓公台遗址等宫室台榭遗址区,保护冶铁、炼铜、铸钱、制骨等手工业遗址区,保护河崖头等墓葬区。

第二十四条  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要求

1.历史城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临淄齐国故城遗址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一般不得进行除保护与展示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性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审定手续。

2.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四级以上村镇道路,已有贯穿城址的过境道路应逐渐迁至保护范围以外。

3.历史城区内拆除建筑构筑物地面以下部分时,必须在具备考古发掘资质部门参与下完成。

4.历史城区内所有水利、电力设施等满足生产生活必须的基础设施应尽量地下敷设,并避开遗存密集分布区。管线埋深原则上不得超过考古文化层埋深。基础设施施工前应首先对所涉及区域进行考古勘探。

5.历史城区内保护淄河岸线不被破坏,系水遗址分布范围内禁止建设。

6.历史城区内现有村庄建筑,在未列入搬迁计划前,实施建筑面积总量控制。仅允许在原有房基之上进行适当的翻修维护,不得新建建筑。房屋翻修维护时应保证建筑风格与样式应与遗址背景环境相协调,色彩宜采用,建筑色彩宜采用灰、白、土黄色或砖红色。

第三节 历史城区发展引导

第二十五条  发展目标

真实、完整地保护历史城区内的全部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充分展示其文化价值与历史信息。建设临淄齐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使其成为中华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都城遗址范例,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地和齐文化圈中的重要历史文化景观,我国都城类大遗址保护利用综合示范区。

第二十六条  发展策略

1.不改变文物原状,实施原址保护,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措施应提高科技含量,尽可能减少干预,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手段。强调文物环境保护,尽可能按照历史环境要求对遗址环境进行改造,整治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2.把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合理协调文物保护、展示利用、农业生产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文化遗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景观资源等综合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城址内农田纳入农业科技示范区,统一管理。

3.引导遗址分布区内村镇建设活动和居民人口外移。合理引导遗产地建设发展空间,优化遗产地产业和人口的分布,进行土地资源整合,通过土地置换,提高用地集约性;注重以人为本,谋求地方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4.采用“遗址公园”方式,对临淄齐国故城的遗产文化价值进行充分的诠释、展示与传播。整体策划遗址展陈体系,加强遗址历史文化内涵的发掘和传播,并以此作为实现遗址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和谐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七条  用地功能调整

除必要的服务功能用地之外,均为文化保护的用地性质,保留农业和景观功能,严格控制与遗址保护与展示无关的建设。

1.居民点

现状居民点进行控制,积极引导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改造为文创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休闲展示等功能。

2.蔬菜大棚

结合遗址公园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打造生态农业景观,通过植被标识展示遗址整体格局。

第二十八条  交通系统优化

1.逐步取消遗址区内过境交通,将其改道至历史城区四周,保留现状公路作为遗址内部车行道路。

2.开放展示范围内其他道路根据遗址公园规划进行调整。依据考古勘探成果,兼顾遗产价值展示、遗址区内居民点基础设施调整等需求,综合规划修复历史路网。近期以利用现有道路为主,局部恢复历史道路联系各展示点,远期根据考古勘探情况恢复城址内历史路网格局,结合历史路网格局建设慢道系统。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完善

历史城区内所有水利、电力设施等满足生产生活必须的基础设施应尽量地下敷设,并避开遗存密集分布区。管线埋深原则上不得超过考古文化层埋深。基础设施施工前应首先对所涉及区域进行考古勘探。

第三十条  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

1.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内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保护要求。

2.限制周边工业的发展,有效控制污染源。

3.禁止在淄河河床挖沙,淄河一带应结合历史环境保护和展示要求恢复水面,并对淄河岸线、生态进行修复治理。

4.历史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必须以考古探查为依据,在不得破坏遗址原生环境地层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好对现状地形地势的干扰程度。

 

第六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三十一条  保护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方针。

第三十二条  保护内容

保护不可移动文物412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

保护临淄墓群地下文物埋藏区,面积1859.6公顷

详见附表5。

第三十三条  保护界线

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划定保护范围。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十四条  保护要求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和新建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现有影响文物风貌的建(构)筑物,必须拆除,并进行综合环境整治。

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工程,需经过相应文物部门审批,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绿化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5.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三十五条  保护内容

保护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4处,分别是清真寺、三孔桥、溡源桥、排水道口。

详见附表6。

第三十六条  保护界线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十七条  保护措施

1.历史建筑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主进行保护和管理。保护措施参照第六章执行。

2.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编制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和“一院/栋一策”保护图则,为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活化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3.建筑类旧址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建筑格局与历史事件发生地的场景,并适当标识历史活动场地或历史事件发生地。从空间时间线路统一整合相关事件发生地的旧址、纪念地等,并根据纪念主题而制定其控制内容,实现总体保护。

4.历史建筑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6.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7.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8.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保护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

第三十九条  保护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条  保护名录

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214项,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2项。

第四十一条  保护措施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保护名录体系。

2.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有机结合,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栖息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空间载体。

3.大力宣传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文化政策的一部分,鼓励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团体和个人保护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

4.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制定实施代表性传承人目录制度和传承人资助计划,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第九章 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

第四十二条  展示与利用目标

全面彰显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延续和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展示与利用内容

临淄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产众多,规划将临淄辖域内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展示的主题,系统组织其中可游览景点,直观展示临淄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1.悠久的历史文化

齐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淄是齐文化的发祥地。

2.地下文物遗存

悠久的历史,为临淄遗留了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临淄的后李文化在我国北方属首次发现,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岳石文化、殷商文化在临淄皆有迹可寻。临淄故城及其周围地带不可移动文物浩繁,被誉为“地下博物馆”。

3.民俗民风

临淄民俗文化众多,阁子里芯子、鹧鸪戏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结合地域分布,展示临淄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民间艺术。

4.自然山水景观

临淄南部为山区、北部为平原,淄河发源于鲁山山脉,山水共同构成临淄的山水景观体系,结合自然山水形成了风景名胜区。

第四十四条  展示与利用方式

1.建设博物、展览体系

现有的齐国故城遗址博物馆、临淄中国古车博物馆齐文化博物馆、临淄足球博物馆为基础,提升文化展示内容,丰富文化展示内容,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集中展示各类文化的馆藏文物、文献资料等内容,扩大齐文化的影响力

2.形成不同的文化展示体系

有机联系临淄的历史人文背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形成完整的文化意识形态,传承文脉及地域特色。以齐文化、自然景观等展示主题为依据,对遗产展示项目进行功能分区,形成不同文化展示体系。

3.规划不同的文化主题展示线路

梳理临淄历史发展脉络,结合其中的历史遗迹、遗存,充分挖掘临淄的历史信息要素,依托辖域交通网络格局,串联重要的历史文化景点和地段。

第四十五条  展示与利用措施

1.建设遗址公园

按照遗址保护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临淄齐国故城城址为依托,建设反映周代齐国文化主题的考古遗址公园。临淄齐国故城遗址公园以小城宫殿遗址区和城墙剖面、排水道口、殉马坑等作为重点展示对象,结合历史环境模拟复原展示区,通过现代遗址保护展示科技手段和生动、直观再现历史的场景效果,实现对遗产价值最充分的阐释和最合理的利用。按照5A级景区要求,高标准完善配套设施。

遗址公园作为地方传统民俗文化的传承、弘扬场所,通过设置服务经营项目促进传统工艺的维系、传承。不断发掘整理临淄齐国故城周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民间习俗、节庆活动等列入遗址公园不定期展示项目。

2.建设墓葬主题休闲绿廊

与文物部门结合,在临淄城区北部的愚公墓、王燭墓、57号无名冢、96号无名冢、102号无名冢、100号无名冢、95号无名冢、马良墓、5号无名冢、6号无名冢、7号无名冢、8号无名冢、97号无名冢、89号无名冢、侍郎墓、20号无名冢、孔融墓、范家东北古墓1、石槽村东古墓(纪季墓)等墓葬分布较集中,多呈线形布局。规划将这部分墓葬作为公共绿地或城郊生态绿地,结合绿化形成展示休闲廊道,整体展示墓葬本体和环境。

该区域内对临淄墓群代表性墓葬的墓葬本体、历史人物与背景、出土重要文物、形制与规模、墓葬周围环境进行系统展示,通过现代遗址保护展示科技手段,生动、直观再现历史的场景效果,实现对遗产价值的充分的阐释和合理利用。完善绿廊公共卫生间、休憩座椅、服务点、导游图、说明牌、指路牌、警示牌等,解说牌示应统一设计、简洁清楚,风格色调与环境协调。

3.建设陈列馆、纪念馆、纪念园

在已有的4座开放展示利用的墓葬(太公衣冠冢、管仲墓、三士冢、高傒墓)之外,将规模较大、形制清晰的部分名人墓葬列为重点展示利用的墓葬,其余墓葬根据考古工作和研究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至重点展示墓葬。近期重点展示利用的墓葬包括:公治长墓、田穰苴墓、汉齐王墓、田单墓、黔敖墓、庄公墓、孝公墓、康公墓、蒯通墓、三郎冢、终军墓等墓葬。

4.加强宣传与教育

运用网络、媒体、出版物、展览等多种宣传手段,扩大齐文化的影响力;编制适合于不同领域、不同读者、不同题材的各种宣传品,普及考古知识,宣传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提升观众对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完善教育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学生进行教育,提高文化素养;鼓励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将保护工作置于社会支持与监督之下。

 

第十一章 分期实施规划

第四十六条  分期实施规划

本次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四十七条  近期实施规划

1.健全管理体系

贯彻保护法规和相关规定,理顺管理机制,明晰管理职责。确定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等保护管理主体。

2.编制相关规划

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展其他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规划体系。

3.提出近期的实施项目

继续开展淄河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突出城区的自然特色;加大历史城区文化遗址的保护建设临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文化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与利用进一步开展辖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远期规划

1.全面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包括整体自然环境、历史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

2.提出远期的实施项目

全面贯彻名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积极保护历史城区,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进一步加强文物普查工作适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文物保护单位,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依托,建立历史文化展示体系。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政策法规

1.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形势与新问题,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临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

2.制定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和历史建筑等相关保护管理措施,严格落实保护规划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条  保护机制

1.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机构,配置合理的人力、财力资源。

2.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制。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专家指导与实际操作工作的衔接,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对既有人员的专业培训。

4.建设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及信息平台。

第五十一条  资金保障

1.建立临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整治、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同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3.积极争取国家、省和社会各界对名城保护的资金支持,鼓励多渠道保护资金投入,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十二条   公众参与

1.相关政策中增加扶持性政策条款,优先鼓励历史城区内原住民和历史文化遗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积极参与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2.鼓励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名城保护事业,建立面向社会的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3.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增强全体市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