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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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57U/2025-55161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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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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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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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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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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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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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住房租赁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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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