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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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机构: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日期: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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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3700000117085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3700000117087 行政许可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700000117088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700000117089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3700000117097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700000117100 行政许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事项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要素.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