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以及执法岗位信息 | ||
---|---|---|---|
索引号: | 113703054931963628/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0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以内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城市、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以外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镇(乡)级以上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设项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权。
6.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夜间超时限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擅自在人行道上违反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擅自挖掘街道或者胡同路面的;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9.农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0.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1.农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5.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岗位
(一)局长
本单位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本科所职权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