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临淄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集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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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区建设再上新水平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现就临淄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1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王晓

联系电话:0533-7866509

邮箱:lzqtyj@126.com

传真:0533-7866509

临淄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区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和山东省运动会、淄博市运动会、淄博市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  在我区注册的或由我区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临淄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6万元、0.3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的运动员给予0.6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淄博市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15万元、0.1万元、0.0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30元,分别给予150元、120元、90元、60元、30元人民币奖励。

(九)淄博市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25万元、0.15万元、0.07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50元,分别给予250元、200元、150元、100元、50元人民币奖励。

(十)淄博市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淄博市运会加牌奖励:

按照淄博市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临淄区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区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淄博市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淄博市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员团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区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区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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