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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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确保禁猎政策的延续性,区自然资源局对《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登记号:LZDR—2021—0010003)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经研究,拟继续执行该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3日17:00前,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向区自然资源局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33-7179706

         邮箱:lzqlyjsbk@zb.shandong.cn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2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恢复和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临淄区全部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本通告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2021年7月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实施了《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LZDR-2021-0010003),文件将于2026年8月22日到期。近段时间以来,我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但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仅伤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22日。

二、主要内容

临淄区将全部行政区划划定为禁猎区且全年均为禁猎期,彻底消除任何可从事猎捕或干扰陆生野生动物正常繁衍的时空盲区。在此基础上,把各类可能构成威胁的猎捕手段全部纳入禁令:既禁止使用枪支、爆炸物、毒药、电击装置、猎套、猎夹、弓弩、弹弓、粘网、电子诱捕、高频声波装置及利用犬、鹰等动物辅助抓捕等实体器械和声光诱骗工具,也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投毒、声音诱捕、食物诱捕、活体或标本诱捕、掏窝毁穴、挖洞、设置陷阱、网捕等一切主动猎杀或破坏栖息环境的方法,从源头阻断任何投机取巧的可能。受保护对象明确指向三类法定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和省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涵盖的全部物种,实行常见与珍稀、重点与“三有”物种的整体性保护。非法猎捕者将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科研、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极少数确需猎捕的法定情形,也必须事先依法申请审批,确保特殊情况下的猎捕活动全程受控。

三、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通知》的制定和发布,为有效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补充,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提供充分司法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七条、八条的规定,分别认定。

 

 

         为加强我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2021年7月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实施了《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LZDR-2021-0010003),文件将于2026年8月22日到期。近段时间以来,我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但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仅伤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通知》。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2026年3月12日至4月13日在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反馈建议。

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执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

临政字〔202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一步遏制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维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经研究,继续执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登记号为:LZDR-2026-0010001),有效期至2031年8月22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LZDR-2021-0010003)(以下简称《通告》)的有效期至2026822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要求,区自然资源局对《通告》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的原因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我区发布《通告》,明确了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以及法律责任。该《通告》将于2026年8月22日到期。为保证该规范性文件能继续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现开展后评估。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通告》将临淄区全部行政区域均设立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明确禁猎对象、禁猎工具、禁猎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遏制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维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三)评估过程

区自然资源成立了评估小组,并于2026年3月5日向涉及的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征求了意见建议,3月6日收到了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的回复函,反馈无意见。

2026年3月12日至4月13日,我局通过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0天。截止2026年4月14日,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6号)等规定,经严格审查,《通告》严格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程序。从整体上看,《通告》文本结构完整,前后条文之间逻辑关系明确、严谨,体系结构合理。从内容上看,概念准确、规范,没有概念矛盾、前后不一致等情况,表述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2021年7月23日,区政府发布了《通告》。《通告》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通告》施行以来,我区公安分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持续加大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累计查处违法猎捕等案件60余起,执法震慑效应显著增强。相关规定为区法院、区检察院审理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提供了明确、规范的依据,有效推动了侦、诉、审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办案质效得到明显提升。

随着法治宣传与打击力度的双重深入,全区有关组织及个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法治观念与自觉意识稳步提高。群众不仅自发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微信群,更对受伤、受困鸟类等野生动物主动施以援手,申请救护的热情与频次显著增多,群防群治、共建和谐生态的氛围日益浓厚。与此同时,辖区内非法狩猎空间被持续压缩,涉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减态势,自2022年的29起逐步减少至2025年的12起,降幅达58.6%,充分彰显了《通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总体来看,《通告》在保护我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充分显现,执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通告》实施以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对《通告》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

《通告》在维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实施效果达到预期,建议到期后继续执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建议继续加强对《通告》的宣传,不断提升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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