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区审计局根据我区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工作堵点难点,对原《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字〔2021〕77号)相关条款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形成了《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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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及省、市、区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区级财政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债券资金、专项补助资金、以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借款或还款主体的专项借款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各类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其所有或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占主导地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
(七)重大村居投资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国有性质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八)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指管理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区直部门、镇(街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由融资平台公司、SPV(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融资平台公司、SPV(项目公司)依法承担建设单位提供审计资料、联系、对接、协调、审计整改等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单位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及变更、招投标、勘察、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财务收支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经济活动属于该项目的审计或调查范围。
第六条 区发改、教体、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所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考核。
区审计部门开展投资审计所需费用,参照《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淄建招造协字〔2023〕9号)和《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办法(试行)》(临政字〔2024〕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初审审定值的0.3%和工程复审审减值的5%计取。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资料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对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报备制度。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完成评审的项目情况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审计部门要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好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或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影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融资项目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分级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做好复核。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区审计部门应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对施工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绿化项目,在施工单位养护期满前3个月,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提交相关的审计资料,提请区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同进行评审和审计;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绿化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评审。
第十四条 对以虚假工程名义套取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发放奖金补助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或肢解工程逃避审计监督的,由区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区审计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全面做好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关注工程招投标、合同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建设等情况。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和复核,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配合,并对共同测量、核实的结果签字认可。不参加或者参加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区审计部门现场测量、核实结果的有效性,审计人员注明情况并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签证工程量、质检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不符,或者材料签证价格明显超出施工期间实际市场价格的,可以采取钻芯取样、专业探测、现场剥露检查、市场调查、厂家函询、委托质检部门核查等方法予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以核实的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等作为审计依据。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审计抽检部分的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虚假签证、违反规定的合同约定等情况,区审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纠正。建设单位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区审计部门对纠正结果审核后作为审计依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必须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提请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应按废标处理但形成施工事实的建设项目,在审计时可以执行定额计价、据实结算的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提报价格高于施工期市场价格的,按施工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计取,《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询价(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计取。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确认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对非国有企业代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建设项目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的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要对参与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理、造价、施工、器材供应等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不诚信证据送有关部门纳入诚信档案。
各建设单位要督促所聘用中介机构和人员做好审计工作配合,及时出具、提供审核结果,造成超进度付款或超付工程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整合审计资源,加强上下联动、分工配合,强化信息化应用,着力提高投融资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互通信息、线索移交和协作会商等方式,形成对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淄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15日。原《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临政字〔2021〕77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及省、市、区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以财政资金、政府及国企投资、公益性项目、重大村居项目等 8 类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为审计对象;2.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审计机关、建设单位、融资平台 / SPV 公司、财政、住建等部门职责分工;3.规范审计程序。实行年度计划项目审计、未列入计划项目季度报备制度,规范资料提报、意见征求、报告出具流程。4.突出审计重点。聚焦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政策执行、造价结算、投资绩效等 10 项核心内容;5.强化关键监管。规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清单计价、虚假资料核查、绿化项目专项审计等特殊要求;6.严控审计质量。实行审计分级质量控制,加强对聘请中介机构管理考核;7.健全整改与惩戒。建立审计整改、线索移送、失信黑名单、多部门协作机制;8.明确参照适用。镇、街道投资 500 万元以上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9.解释与施行。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及旧办法废止事项。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司法局《关于临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的函》要求,我区《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字〔2021〕77号)文件已至有效期(2026年7月14日)。该文件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数量持续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变更签证等环节风险隐患增多,原有《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字〔2021〕77 号)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投资审计全覆盖、全过程、规范化监督管理要求,为持续健全公共投资审计监管制度体系,规范项目审计流程、明晰监管职责、严控投资风险,区审计局立足全区项目建设及审计工作实际,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对该文件启动修订起草工作,形成《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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