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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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6086/2023-5379519 | 文号: | 临财采〔2023年〕15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临淄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临财采〔2023年〕15号
各镇、街道办,各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淄公管办〔2023〕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淄财采〔2023〕14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整治对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
三、整治内容
1、采购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等方面情况;
2、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未按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等情况;
3、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等情况;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谋求中标,恶意低价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不及时签订合同或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虚假、恶意投诉等情况。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1日—8月31日)
1、认真自查自纠。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进度,主动整改纠正,查漏补缺文件资料。
2、公开举报渠道。财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政府采购领域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发动政府采购参加人及社会公众参与专项整治。
3、列出问题清单。各预算单位将问题线索梳理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单位自查报告和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清单(见附件),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电子版通过协同报送至“临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并督促指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销号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9月1日—11月20日)
1、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结合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列入整治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场、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证金管理、质疑投诉、合同签订等各环节进行实地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结合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同步开展。
2、曝光典型案例。财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曝光一批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纪行为,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营造从严整治的舆论氛围。
3、清理制度规则。对全区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21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总结工作成效,完善各环节工作规范和流程,补齐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工作的短板和漏洞,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建立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其他要求
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发生失泄密等违纪问题的将严肃追责。
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0533-7161597,举报邮箱:zhengfucaigou@zb.shandong.cn。
附件: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临淄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
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属区县 |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标 供应商 |
监督 部门 |
发现主要问题、线索 |
查处整改情况及 下一步工作安排 |
问题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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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发现主要问题、线索的描述要精练、直接;2、查处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填写处理决定和工作安排;3、问题来源途径可填写自主排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群众举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