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财政局
标题: 关于《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6086/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2 发布机构: 临淄区财政局

关于《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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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淄公管办〔2023〕4号)、《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淄财采〔2023〕14号)
三、整治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整治对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
五、主要整治内容
分4项
1、采购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等方面情况;
2、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未按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等情况;
3、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等情况;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谋求中标,恶意低价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不及时签订合同或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虚假、恶意投诉等情况。
六、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1日—8月31日)
认真自查自纠、公开举报渠道、列出问题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9月1日—11月20日)
开展专项检查、曝光典型案例、清理制度规则。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21日—11月30日)
建立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