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临淄区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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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物价局 |
区地税局、区残联、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临淄区财政局 临淄区物价局
2018年5月24日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