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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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物价局 |
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收费单位 :
为全面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现状,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8〕34号)、《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淄价字[2018]4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起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全区范围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均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收费统计报告工作从 4 月下旬开始至5月底前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 20日至 4月 25日)。有关收费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收费情况进行自查。
(二)填报阶段(4月26日至5月20日)。各收费单位将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汇总,并填报《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报告表以书面形式报送 。书面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临淄区行政办公中心836房间,电话7215632。
三、相关要求
(一)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是落实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要率先突破”的重要措施,是物价部门对行政审批部门(单位)推进“三最”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做好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单位)的收费统计信息如实报送价格主管部门,防止出现错报、漏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
临淄区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