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17-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9-19 发布机构: 临淄区物价局

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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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DR-2017-0130010 

 

 

临价字(2017)35号

 

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淄价字(2017)33号)、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淄价字[2017]93号)等规定,现就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

   (四)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各停车场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临淄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

(二)、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

(三)、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收费。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确需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 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六、各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 月30日。 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临淄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临淄区物价局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公安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临淄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费方式

车型分类

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

小型汽车

4小时内每车次3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1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大型汽车

4小时内每车次4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2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摩托车

4小时内每车次1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0.5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计时收费

小型汽车

4小时内每车次3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大型汽车

4小时内每车次4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摩托车

4小时内每车次1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0.5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备   注

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实行计时收费的,实行日最高限价,小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15元,大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3、车型分类:小型汽车是指轿车、微型客货车等悬挂蓝色、黑色牌照的车辆;大型汽车是指大型客货车等悬挂黄色牌照的车辆。

4、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免费停放,严禁拒停。

5、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