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知识库(一)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5-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知识库(一)

发布日期: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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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有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所有权和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

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 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7.支持金融企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