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公布临淄区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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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供水单位: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淄区水利局《关于公布临淄区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的通知》(临发改发〔2020〕23)号文件已到期,为继续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4〕2271号文件深化山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150号)和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6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予重新公布我区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终端指导价格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指导价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终端指导价格逐步推行完全成本指导价格。
具体用水价格由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与用水户在终端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1、运行维护成本指导价格(不含折旧费):
机井:0.20-0.34元/立方米。
2、完全成本指导价格(含折旧费):
机井:0.4-0.69元/立方米。
3、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二、分档水价
根据《临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技术方案》规定,区水利部门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1-2015)》确定我区农业用水定额。
1、定额内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按分类水价执行;
2、超过定额50%(含)以内的水量,按1.2倍水价执行;
3、超过定额50%以上的水量,按2倍水价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