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3〕7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1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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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文件规定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发〔2020〕1号执行期限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就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照以上标准的2/3收取,即4元/户·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减半征收,即3元/户·月收取已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空置协议的不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已经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上述单位按以上标准的2/3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二、征收范围

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 征收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组织征收。已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取、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3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314日,文件到期前3个月按照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