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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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切实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加价,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对暂时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水利工程(如井灌区),供水单位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收水费,其水价计量单位为“元/千瓦时”,主要由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构成,具体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规定执行。
各“以电折水”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水价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创新宣传方式,广泛解读农业生产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将本《通知》送达各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送政策入村到户相关工作。
四、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监管,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各地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惠农政策执行到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