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临淄区“两高”行业用水价格 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3〕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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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3-54110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对临淄区“两高”行业用水价格
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度对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27号)等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对我区“两高”行业用水价格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临淄区范围内的供水区域。
(二)本通知所称“两高”行业,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确定。
二、加价政策
(一)2024年1月1日起,对上年度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两高”行业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的基本水价再增加1倍。
(二)“两高”行业用水单位,因“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等其他加价政策,已执行非居民差别化用水价格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三)用水定额、分档水量、资金用途等相关政策,参照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关于临淄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发[2023]3号执行。
(四)能耗、排放指标的初始监测年度为2024年,超定额(计划)加价政策的初始执行年度为2025年。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责任,协同推进落实。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辖区内“两高”行业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及时函告区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将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两高”行业用水企业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函告水利局;水利局经汇总、梳理后,制定年度差别化加价政策实施方案,并报市水利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加价政策落实及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供水单位应按照加价政策实施方案,与“两高”行业用水单位签订协议,做好用水加价政策年度的费用收取工作;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于加价政策执行年度结束后90日内与“两高”行业用水单位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情况报水利局。
(二)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通过集中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向“两高”行业用水单位解读好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要求,提高企业节约集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改造水平。
(三)认真梳理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差别化用水加价政策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梳理辖区内供水单位及行政管理权限,尤其是跨区域供水的单位,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做好与市级政策衔接。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告市级对口部门。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城区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水价表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临淄区财政局 临淄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城区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
基本水价 |
非居民一般用户超定额(计划)分档加价水价 |
“两高”行业用水单位差别化超定额(计划)分档加价水价 |
工业(普通经营) |
1.73 |
1.73/3.46/5.19 |
3.46/5.19/6.92 |
行政事业 |
2.38 |
2.38/4.76/7.14 |
_ |
特殊经营 |
8.59 |
8.59/17.18/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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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超定额(计划)用水量的水价=基本水价+分档加价水价。
2.超定额(计划)用水量分为三档:(1)10%(含)以下;(2)10%至30%(含);
(3)30%以上。
3.市引黄供水公司按其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差异化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