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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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4-543103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工业节能减排,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相关工作流程的函》(淄发改价格函〔2024〕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的产能和对“亩产效益”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价格按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核定。
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椎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执行周期,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差别水价企业名单、用水地址、设备类型或者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信息,按照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的原则确定用水价格。有关供水企业负责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水费。
加价征收的水费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或达到规定能耗限额标准的,区发展改革局同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及有关供水企业,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情况,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四、差别化水价政策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临淄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格表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淄区财政局 临淄区水利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
临淄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
基本水价 |
工业(普通经营)用水 |
1.73 |
行政事业 |
2.38 |
备注 |
引黄供水公司按其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差异化加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