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4〕4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24-543103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3-06
  • 字号:
  • |
  • 打印

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工业节能减排,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相关工作流程的函》(淄发改价格函〔2024〕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的产能和对“亩产效益”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价格按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核定

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椎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执行周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差别水价企业名单、用水地址、设备类型或者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信息,按照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的原则确定用水价格。有关供水企业负责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水费。

加价征收的水费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或达到规定能耗限额标准的,发展改革财政局、水利局及有关供水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情况,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四、差别化水价政策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4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228日。

 

附件:临淄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格表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淄区财政局            临淄区水利局     

 

 

 

             2024228


附件:

 

 临淄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基本水价

工业(普通经营)用水

1.73

行政事业

2.38

备注

引黄供水公司按其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差异化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