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24-5489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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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我区制定了《关于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临发改发〔2023〕108号),现文件执行期限即将到期,

经研究,现我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或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145元/吨或每桶(容积240升)33元(厨余垃圾平均容重按照0.97吨/立方米)。已经同当地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收费实施范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公布。

三、收费用途

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费主要用于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执收主体、执收方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收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成本核算,降低经营成本。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1月30日。政策执行期间,遇有政策变动,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