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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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3-542004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发罚字〔2023〕第(1)号
被处罚单位: 淄博市临淄区谷丰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地 址: 淄博市临淄区敬仲路5号 邮政编码: 25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金卫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08941795
违法事实:经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1号仓入库小麦验收质检报告无品尝评分值和面筋吸水量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材料证据:1.有法定代表人、质检员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证据材料登记表;5.2022年1号仓小麦入库检测报告复印件、2023年7月1号仓小麦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2023年新入库小麦检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