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标题: 金山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392U/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机构: 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金山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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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以及对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金山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镇甚至全区、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市、区各级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域内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镇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全市、全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辖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较多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较少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4  应对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区委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涉及跨镇、办行政区域的,由镇党委政、府报请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突发事件,报请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镇党委、政府按要求组织相关应对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协助市以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省、国务院及有关厅局、部委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预案体系

2.1  应急预案

镇党委、政府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重要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依据镇党委、政府专项应急预案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由活动牵头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镇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镇长为分管领导、各分管工作的副镇长及各办、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各村(社区)、各办局(中心)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3.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级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制负责。专项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镇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镇党委、政府有关办局、中心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加强与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工作机构

各办、局(中心),镇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地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金山与相邻地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涉及跨地市的突发事件,可根据情况由区委、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或省政府成立联合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或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

3.5  组织指挥机制

政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我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我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镇主要领导和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  专家组

镇各办、局(中心)及有关镇直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必要时参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办局、中心及有关镇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办局、中心及有关镇直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

3)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镇党委、政府各办、局(中心),各有关镇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镇政府。

4.2.2  预警

党委、政府及有关镇直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办局、中心、镇直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党委、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镇党委、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镇党委、政府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等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筑物破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相关措施等。

3)镇党委、政府及镇有关办局、中心和镇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办局中心和镇直部门要按照省、区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4  应急救援和处置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根据应急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状态下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应对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党委、政府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落实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场价格,维护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它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有关办局、中心和镇直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镇党委、政府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具体负责处置的相关办局、中心和镇直部门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者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4.5  恢复重建

4.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防疫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4.5.3  调查与评估

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镇级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提交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镇党委、政府配合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  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政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镇各办、局(中心),有关镇直部门和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有关基层行政村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镇有关办局、中心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  财力支持

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5.3  物资装备

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4  科技支撑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政府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1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起草,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镇级专项预案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党委、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宣传、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