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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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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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认真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2号),《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教法字[2021]2号),现就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教育行政指导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以提醒、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应当遵行自愿、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便民利民、效能原则。

(一)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根据教育管理需求,推行柔性执法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公正公开,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五)便民利民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做到既能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指导方式应当做到简明高效、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实施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当按照“事前提示、事中引导、事后告诫”的原则,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工作进度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需求,分别采用指引、建议、劝勉、提示、警示、引领、回访、公示等方式进行。

(一)政策指引。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公开、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知识讲解、政策解读的活动。

(二)发展建议。根据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为学校(单位)的制度建设、教育改革、教师成长、学生培育等指明发展方向,引导其规范办学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监管劝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学校(单位)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存在普遍性问题,采取约见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四)提示提醒。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对教育日常管理情况的分析,在学校招生、收费和寒暑假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

(五)警示纠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警示其立即纠正,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补救措施,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六)示范引领。通过表彰先进、推荐、评价或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分类指导和带动行政相对人强化规范管理意识, 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七)重大案件回访。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指导整改,巩固执法效果。同时举一反三,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八)信用信息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引导性参考。

三、实施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可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指导,分为一般行政指导项目和重大行政指导项目。

(一)一般行政指导项目

一般行政指导项目是教育行政部门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教育领域或教育行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其程序应当包括:

1.找准对象。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沟通与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2.调查研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情,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共同研究,拟订实施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

3.组织实施。行政相对人采纳具体行政指导意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努力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

(二)重大行政指导项目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或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其程序应当包括:

1.审议立项。属抽象行政指导的,由承办科室(站)提议,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并同时附《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行政指导文件草案、实施方案、工作指南等相关的资料;属具体行政指导的,同时附上工作方案。局政策法规科在接到承办科室(单位)的材料后,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告知承办科室并说明理由。

2.组织实施。决定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行政指导文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决定实施的具体行政指导项目,按照一般行政指导项目程序执行。

3.效果评估。承办科室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重大行政指导评估报告》。对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且明显成效的行政指导行为,予以深化和提高;对缺乏科学性或指导行为效果不明显的,进行改进完善或纠正。

(三)依申请实施行政指导项目

教育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并告知其理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依申请实施行政指导项目,按照依职权实施行政指导项目程序执行。

所有行政指导项目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经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如明确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者迫使行政相对人服从。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教育行政指导,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经常性、事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教育行政指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区教体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教科。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局机关各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行政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局职教科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做好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指导事项目录清单,将行政指导融入到行政执法全过程, 将行政指导全面引入到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实现全领域、全过程覆盖。建立行政指导日常工作制度,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内实施,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切实为其解惑答疑,解决实际问题,不能为指导而指导,摆形式、走过场。对列入行政指导范畴的事项,要先行实施行政指导,在认真指导未果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的其他行政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开展行政指导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严禁以行政指导为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对指导不当,给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临淄区教体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附件

临淄区教体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指导项目

主要依据

行政指导方式

承办科室(单位)

1

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指导

《教师法》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政策指引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政工科

2

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法》第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五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警示纠错

体卫艺科

3

全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指导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信访条例》第四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示范引领

重大案件回访

信用信息公示

安全办

办公室

幼教科

 

4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教育教学、教师培训、收费行为、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示范引领

重大案件回访

信用信息公示

职教科

教研室

政工科

基教科

计财科

5

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指导

《教育法》第十五条

政策指引

发展建议

办公室

基教科

政工科

6

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

《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政策指引

发展建议

监管劝勉

警示纠错

基教科

7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发展建议

监管劝勉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基教科

职教科

幼教科

8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政策指引

警示纠错

基教科

职教科

9

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警示纠错

政工科

10

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指导

《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政策指引

发展建议

监管劝勉

警示纠错

示范引领

职教科

11

学生资助工作指导

《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教育事业

服务中心

12

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指导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监管劝勉

提示提醒

警示纠错

示范引领

督导室

13

全区教师工作指导

《教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政策指引

监管劝勉

警示纠错

示范引领

重大案件回访

信用信息公示

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