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淄江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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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839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学生管理制度。
作为中小学生要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条 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队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处。各班班干部必须将每节课的学生人数汇报给任课老师,如:本班总人数;实到人数;请假人数,缺席人数等。自习由值周班干部清点人数,发现少人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或值班老师或教官报告。
第二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者,必须经班主任、学校或教育局批准,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
第三条 学生请假外出(包括回家),必须由家长或其他委托监管人来校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由家长或委托监管人将学生带走。学生在周末或节假日返校时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方可有效。
第四条 对旷课达到一定时间的按“纪律处分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课堂制度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六条 老师上课时学生要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它的书籍。
第七条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特别是早读和自习课),因故迟到或早退,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迟到学生进教室必须喊报告。
第八条 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第九条 体育课必须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规范自己。
三、课余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课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大喊大叫,不得串楼层、串班。
第十一条 来校或回家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乘坐“无车牌、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超载”的车辆,注意安全,不得在路上逗留。未经家长同意,不得擅自到同学或其他人处住宿。未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严禁骑电动车、摩托车。乘坐电动车、摩托车等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二条 严防溺水,严禁私自下江河、水塘、池洗澡或游泳,严格遵守防溺水“六不准”和“四知”,否则,若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严禁进入营业性桌球室,录像室,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酒吧,歌舞厅,否则,若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欺凌同学、吵闹,不得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学校教学和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否则,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吸烟、喝酒、吸毒(交公安机关),不得将烟酒带入校园。
第十七条 不得将管制刀具、器械等违禁物品、手机、游戏机等娱乐性电子设备、烟花、鞭炮带入学校。
第十八条 严禁翻越围墙外出,否则,若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
第十九条 严禁在教室、寝室的走廊的护栏上面坐或行走,严禁翻越护栏做任何危险动作,否则,若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上下楼层,必须经楼梯步行,严禁以其它任何方式上下楼层,严禁爬树或高处,如违犯本条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否则责任自负。上下楼梯,不得奔跑、追逐打闹、推人。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校内乱接电源,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生火,不得在教室点蚊香,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不得损坏消防设施,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负责。
四、文明礼仪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入老师办公室要喊“报告”,并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课余时间见到老师、职工、上级领导、来访问人员等要敬礼问好(“老师好”)。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入校园、平时在校必须统一穿着校服(包括校裤)和佩戴校徽,特殊情况由班主任出具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校不得穿拖鞋、高跟鞋,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严禁纹身,不得佩戴项链,不得佩戴耳环,不得烫发、染发(黑色除外),男生不得留长发,头发不能过耳,前不盖眉毛,不得剃光头,不剪锅盖头、不蓄胡须。
五、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注重个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得在校内向外面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不得接受外面的人员通过围栏递进来的东西,不得将学校禁止的食品带入学校。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的好习惯。
第二十八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纸屑、果皮、食品袋、牛奶盒等垃圾、不随地吐痰。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大扫除,坚持教室、走廊、楼梯间、卫生区每天两扫(早读前一次,下午上课前一次),同时做好保洁工作。
六、爱护公物制度
第三十条 不得涂抹、涂改或损坏校内的通知和一切刊物。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墙面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不得在墙面上踢脚印或留下其它印记,否则,令其刷新墙面。
第三十二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酌情处罚。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物,坚决杜绝偷盗事故。
七、考试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有特殊情况不参加考试的须经家长或班主任同意。考试时不得作弊。
八、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事迹材料由班主任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第一条至三十五条者,视其具体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纪律处分,记入学生个人升学档案,作为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依据依据,其中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和严重欺凌同学者,的送交执法或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