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衔接的通知

临民函〔2022〕26号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规定,依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淄民函〔2022〕68号)部署安排,为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以下简称“地名申请事项”)审批衔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为职能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区民政局仍然办理地名申请事项审批,逾期未办结的由区民政局负责直至办结。过渡期满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职能,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地名申请事项。

二、过渡期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民政局要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加强工作统筹和协作配合,优化地名申请事项的审批流程,统一规范申报、审批、备案、公告等材料,规范有序做好职能衔接过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过渡期满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按时受理、办理地名申请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整理地名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地区地名申请事项历史资料等(包括标准地名名录、批复文件等),及时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考掌握。

三、过渡期满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的地名申请事项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将批准的地名向社会公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地名工作环境。

四、国家地名信息库政务平台正式运行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申请账号并提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

五、各镇、街道负责地名工作的民政委办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委办要主动向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报告《条例》贯彻实施及业务衔接进展情况,争取指导支持。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区民政局联系人:付自华,联系电话:721569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朱建明 ,联系电话:7162755 。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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