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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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村(居委会)、各镇街道民政办、区行政审批中心临淄区民政局分中心(临淄区行政办公西楼二楼大厅)。
四、办理条件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家庭)的儿童。
五、申请材料
1、由监护人或儿童本人提出的申请书;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3、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4、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低保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低保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7、儿童为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民政局与监护人签订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协议;
9、儿童本人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一本通”卡折(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道民政办、区行政审批中心临淄区民政局分中心(临淄区行政办公西楼二楼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3-7220378。
十、享受标准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