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儿童收养条件、流程、所需材料 | ||
---|---|---|---|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申请人须知
尊敬的收养申请人: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国内居民在山东省内收养儿童的,应当通过本系统注册、维护基本信息、提交收养子女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收养信息和材料)并提交收养申请。收养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性,将直接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和收养登记办理。注册成功后,部分收养信息和材料将无法自行更改,请谨慎录入并提交。确需更改的,须由注册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所需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日、15日10:00通过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间,收养申请人可以查看自己所填报的拟收养类别的儿童信息,但不能提交收养申请。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6日、21日10:00通过信息系统发布。发布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申请收养一名儿童。收养申请提交后,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或自动放弃收养的,自放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请认真确认收养意愿,谨慎选择被收养人。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或经审查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已选儿童信息重新发布。
3、选定被收养人后,请关注系统内收养进程提醒,保持预留手机通讯畅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养流程,以免贻误。
服务指南
1、用电脑打开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山东民政网首页上排为民服务栏目-点击第三行第一列图标)(网址http://218.56.48.172:8080/camssdsy/jsp/ext/onlineservice/sy/login/login.jsp),自行注册登录。
2、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设定拟收养儿童范围。
3、每月1日、15日10:00信息系统公示可供收养儿童信息,收养申请人可以查看。
4、每月6日、21日10:00信息系统发布可收养儿童信息,收养申请人可以提交收养申请,申请收养一名儿童。
5、选定被收养人后,请关注系统内收养进程提醒,经过省民政厅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收养评估后,在儿童所在福利院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于办理收养登记当天在民政局现场书写);
二、工作人员依据被收养人情况,要求收养人提供如下材料:
1、派出所《报案证明》(捡拾弃婴后去派出所报案的证明,根据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17条,应有警员签字和警号,格式见范本);
2、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由区卫生健康局出具,有效期半年,过期重新去卫生健康局盖章);
3、公告材料(持《报案证明》、《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来民政局开具登报介绍信,在淄博日报公告60日后方可办理);
4、收养人收养教育能力证明(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效期半年,格式见范本);
5、收养人健康体检证明(在二甲以上医院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出具,体检表为全身体检,查体项目需详尽,附有具体检查结果,如心电图、彩超、肝功、乙肝五项、血常规等,有效期半年);
6、公安部门要求做DNA鉴定和比对的,提供DNA鉴定材料复印件;
7、收养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首页、索引、本人页)、婚姻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8、收养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男、女各一张、被收养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三张。所有照片均为彩色照片。
三、工作人员对收养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合格后,向收养人说明有关收养政策,做好询问记录,发给收养证。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 13: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所有材料齐全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个证明人一起到社会事务科办理。联系电话:7220378(来办理前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