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448/2024-53351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民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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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 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自2023年1月1 日起,将我市困难

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 元提高到136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 元提高到167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