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组织执法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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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一、受理范围
1、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3、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组织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5、社会组织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6、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7、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8、社会组织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处罚范围及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程序
(一)依法立案: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当事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三)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五)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