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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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5-55033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2024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民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现将2024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工作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一)行政给付:2024年共退出低保114户189人,新增155户241人,发放低保金1876.4万元;临时救助156人次,发放救助金66.7万;结算特困基本生活供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585.5万元。
(二)行政确认:2024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975对,离婚申请1534对,离婚登记1001对,补发结婚证2868件,补发离婚证162件;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婚登记2对,补领结婚证0对。收养登记证0件。
(三)行政许可:2024年,社会团体负责人换届备案15家,社会团体届中备案4家,民非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2家;地名命名59处。
(六)行政检查: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完成3次检查,随机抽取29户
(七)2024年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工作举措
(一)强化制度建设
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记录,确保执法全过程可追溯。重大执法决定均经过法制审核,审核率达到100%,有效保障了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同时,及时将执法信息在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二)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学习。通过邀请专家授课、案例分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为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众需求,构建了全面细致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涵盖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对各领域信息进行分类细化,明确公开内容、主体、时限和方式。建立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从信息产生、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到归档,各环节均有明确规范。
(四)加强跨部门综合协作
与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了协同执法机制,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整治殡葬市场秩序等工作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了执法合力,有效提升了执法效果。会同消防、住建等职能部门对全区养老机构消防隐患、燃气安全隐患等进行专项检查,覆盖全区17处养老机构。联合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及临淄消防大队对淄博孝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金山镇冯家村公益性公墓、金山镇韩家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三、重大行政行为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情况
今年无重大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年来,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民政执法涵盖养老、社会组织、殡葬等多领域,内容繁杂。现有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面对日益增长的执法任务,难以做到全面、及时监管。同时,部分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与其他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联合执法行动难以高效开展。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一是规范执法程序与加强协作。制定详细、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明确各执法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确保执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建立与其他部门常态化的协同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联合制定执法行动方案,在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健全执法协助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执法协助中的职责和义务,避免推诿扯皮。二是完善执法监督与推进信息化。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行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三是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普法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普法的机制渠道,逐步凝聚成人人参与、惠及人人的法治风尚。持续开展法制进社区活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突出宣传。同时创新宣传形式,在采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发挥现代媒体作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2024年度行政执法年度数据统计表
1.临淄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
临淄区民政局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
2.临淄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罚没金额(万元) | 不罚、轻罚数量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数量(件) | 结案数量(件) | 警告(件) | 通报 批评(件) |
罚款(件) | 没收违法所得(件) | 没收非法财物(件) | 暂扣许可证件(件) | 降低资质等级(件) | 吊销许可证件(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件) | 责令停产停业(件) | 责令 关闭(件) |
限制 从业(件) |
行政 拘留(件) |
其他行政处罚(件) | 不予处罚数量(件) | 从轻、减轻处罚数量(件) | 减免金额(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
填报说明 | 案件数量 | 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 1.本栏填写的数据为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数量; 2.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一种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包含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不重复统计。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 此处填报的数据应当为案件数量 | ||||||||||||||||||||
临淄区民政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
3.临淄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 扣押财物(件) | 冻结存款、汇款(件)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件) | 合计(件)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件) | 划拨存款、汇款(件)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件) | 代履行(件) | 其他强制执行(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件) | 合计(件) | |
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扣押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强制执行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 | ||
临淄区民政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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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淄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件)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 ||
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额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件数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征用决定的件数 |
临淄区民政局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
5.临淄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 其他 | 检查次数合计 | 检查企业合计 |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
临淄区民政局 | 3 | 0 | 15 | 0 | 2 | 0 | 2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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