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问答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4-54882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4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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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系列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一、 起草的背景过程和依据 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营安全,防范工程未批先建、无方案施工、野蛮施工以及信息不对称、失控漏管等问题,根据区领导安排,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本《通知(试行)》。 《通知(试行)》起草完成后,区住建局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区发改局、工信局反馈了意见,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意见。通过查阅相关文件、电话沟通、现场调研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就反馈意见开展讨论并达成一致,并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 9  14 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试行)》规范的重点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是什么?

《通知(试行)》分三部分共七条,第一部分明确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第二部分强化工程建设管理,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提出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安全意识的工作要求。文件对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镇(街道)有关职责义务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数据查询、现场详查、情况报告、信息共享、工程监管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中地下管线管理相关流程,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地下管线事故发生。 

  三、《通知(试行)》里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石油、天然气、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房屋建筑、交通、水利、人防、地下综合体、园林景观等,以及涉及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等活动的其他建设工程。均需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简单的说开工动土的工程几乎都涉及。在这有个往往被忽视的工程就是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以及在空旷的农村田地里,认为工程开挖范围小,打到管线的概率不大,但往往就是这样的工程酿成大事故,例子很多。 

四、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是什么?

一是强化事前预防。明确建设单位在开工准备阶段要完成地下管线数据查询、现场详查,并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进行会商、会签,防止野蛮施工造成损害。

地下管线属于隐蔽性工程,施工前若不能掌握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极易对管线造成破坏,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无数据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形成的现状资料,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对会商、会签进行协调。非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对毗邻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会商、会签。”通过以上措施基本能保障查明建设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在必要的时候还要挖探沟,挖探沟虽然增加工程费用,但简单直接,一目了然,效果好,是个好办法。 

二是实行建设工程情况报告制度。指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向相应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工程信息、施工方案、施工范围内详查资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并办理审批手续,防范工程未批先建、无方案施工等造成损害。

《条例》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

(二)制定地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四)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

(五)监督测绘单位完成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绘;

(六)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道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三)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五)非开挖施工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绘制轨迹图,标注起点和终点坐标、走向、轨迹以及埋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非开挖施工”是指利用岩土钻掘、定向测控等技术手段, 在地表不挖槽和地层结构破坏极小的情况下, 穿越河流、道路、重要建筑物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铺、修复与更换的施工技术。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未提交资料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作业。办理施工许可或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绿地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施工单位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通知(试行)》提出以《建设工程信息表》为载体,完成建设工程信息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报材料后,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建设工程信息表》,并推送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公示牌,标明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以及工程施工备案登记编号等。

四是梳理监管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镇(街道)的有关职责义务,防止失控漏管现象发生。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城市管理、信息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建设单位:到住建局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组织相关权属单位会商会签(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办理施工许可或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绿地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将建设工程情况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以上资料只是办理手续的部分资料,并不是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编制《建设工程信息表》--推送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及时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手续、施工方案等,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实管线安全保护责任。--(不通过)重新整理提报资料。

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工程信息表通过协同或者山东通形式推送到相关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对发生事故后开展事故调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追责的重要一环,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手续办理。也可以开创新思路,建立信息沟通平台,通过平台推送,建沟通平台需要大数据局审核。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镇(街道)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

城市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及损坏市政管线的,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简要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担主责,保工程合规;行业部门强监管,管线部门护管线;城管部门严巡查,权属单位助施工;基层单位强属地,共保管线安全稳。

《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损坏毗邻管线未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五、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依据是什么?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我区对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地下管道管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淄编办〔2021〕66号)和《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淄安委发〔2021〕8号)等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红线。

六、如何落实应急保障?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并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施工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如何加大执法监督监管力度?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条件擅自施工、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盲目抢赶工期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采取警示通报、挂牌督办、企业约谈和信用扣分等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参建各方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人:临淄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719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