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LZDR-2024-0020001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

临政办字〔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系列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区范围内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防范工程未批先建、无方案施工、野蛮施工以及信息不对称、失控漏管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石油、天然气、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本通知中所指需加强涉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房屋建筑、交通、水利、人防、地下综合体、园林景观等各类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以及涉及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等活动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地下管线保护责任。

(一)强化开工前准备工作在建设工程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到住建部门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并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依据。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涉管线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申办、完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建设手续,完备投融资资格,促进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行建设工程情况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审批、水利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同步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工程信息、施工方案、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场详查资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未提交资料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作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报材料后,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建设工程信息表》(见附件1),并将工程施工信息推送至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镇(街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公示牌,标明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内涉及的地下管线情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以及工程施工备案登记编号等。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改、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长途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和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燃气、供热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对不涉及新增土地的工程,以规划部门审核出具的规划符合意见作为规划证明材料,以土地权属人同意工程建设实施的意见作为用地证明材料。

水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地下管线水利水电施工和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及设施的规划、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供水管线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包括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路灯、排水管线维修、改造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排水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的;未履行工程报告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区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镇(街道)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

三、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安全意识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风险漏洞,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切实落实应急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并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条件擅自施工、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盲目抢赶工期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采取警示通报、挂牌督办、企业约谈和信用扣分等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参建各方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

 

附件:1.建设工程信息表

                   2.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信息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范围

 

施工时间

时间

 

工程所属行业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施工范围涉及的管线

所属行业

是否涉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和现场详查结果填写)

通报情况

给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电力

 

 

通信

 

 

石油

 

 

天然气

 

 

工业

 

 

其他

 

 

备注:电力含供电、交通信号、路灯,通信含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监控信号

 

附件2: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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