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发改局局长王林关于《临淄区资本市场突破行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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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2-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该《细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随着北交所正式成立,为更多“更早、更小、更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迎来资本市场“春天”。新三板、北交所、沪深交易所“层层递进”,给予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机遇。我区制定该《细则》,推动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
2.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大力实施金融赋能行动,打造金融科创高地,积极推进省级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工作,不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临淄板块”,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3.该《细则》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淄博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临政发〔2020〕4号)
4.该《细则》的补助资金范围是什么?
补助资金范围涵盖上市前规范、股份制改制、分阶段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挂牌、融资、并购重组、拆分子公司上市等。
上市挂牌前企业规范补助。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等文件执行。
股份制改制补助。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至30万元。
分阶段上市补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签约、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2:3:4:1的比例,最高1000万元补助。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净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补助。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给予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纳税80%以上,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促进我区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一次性补助 50万元。
拆分子公司上市补助。子公司注册地及主营业务地仍在我区的,对母公司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成功拆分一家,按照多补助50万元递增。
限售股解禁转让补助。个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90%给予补助,法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补助。
挂牌补助。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签订挂牌协议、挂牌成功两个阶段,以1:1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补助。对于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融资额度要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补助。
再融资补助。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用于区内的,按实际投资区内融资额3‰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补助资金申报要件见细则
5.该《细则》的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是什么?
审核。区发改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补助资金拨付。分阶段上市挂牌补助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兑现,其他补助事项按年度组织申报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支持政策。
6.享受相关政策有什么要求?
申报上述上市、挂牌、再融资等相关补助的企业,企业实控人、董监高及员工持股平台等原始股权必须托管减持在本地,若其在异地减持,则该企业将不再享受临淄区级财政补助。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区经营,如确需迁离本区的,上市挂牌补助高出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应予以退还。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