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资本市场突破行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字〔 2022 〕14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资本市场突破行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资本市场突破行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大力实施融赋能行动,打造金融科创高地,积极推进省级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工作,不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临淄板块”,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临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资本市场突破行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前规范培育、分阶段上市、企业挂牌、融资、并购重组等,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所称纳税额是指向我区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

第二章  补助资金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范围涵盖上市前规范、股份制改制、分阶段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挂牌、融资、并购重组、拆分子公司上市等。

上市后备企业在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时需向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完成股改时、成功上市后向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挂牌后原始股权托管在本区证券机构营业部和在本区减持的承诺书并由相关股东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上市挂牌前企业规范补助。企业按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相关支出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股份制改制补助。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产生的费用,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至30万元。

第六条  分阶段上市补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事前补助”原则,区财政按照上市签约、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2:3:4:1的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融资净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补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区财政给予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纳税80%以上,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纳税50%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促进我区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50万元。

第八条  拆分子公司上市补助。我区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成功上市且子公司注册地及主营业务地仍在我区的,区财政对新上市公司依据第五条分阶段上市补助的基础上,对母公司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拆分一家,按照多补助50万元递增。

第九条  限售股解禁转让补助。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区解禁交易纳税的,个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90%给予补助,法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挂牌补助。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享受上级政策的同时,区财政按照签订挂牌协议、挂牌成功两个阶段,以1:1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补助。对于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融资额度要求的企业,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补助。

享受第五条分阶段上市补助及第九条新三板挂牌补助的企业,在拟上市挂牌企业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时,经过企业申请、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同意(有适当保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预先拨付使用。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无故放弃上市进程的,应将预先拨付使用的资金退回。

上述上市挂牌分阶段补助资金,在上市挂牌成功后,可将补助资金的50%用于补助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再融资补助。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用于区内的,按实际投资区内融资额3‰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临淄区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细则的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对省、市公布的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能耗、消防验收等问题通过“一函通办”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联动协调解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企业找到解决路径和办法。各部门在项目用地、贷款融资、税收优惠、环境容量、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拟上市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报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要件

企业根据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资金申报,申报材料一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具体材料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分阶段上市补助;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补助。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补助事项,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免申即享资金申报表》(不需企业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证监会等同意(核准)批复(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4.企业真实性承诺书(需企业提供);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新三板挂牌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免申即享资金申报表》(不需企业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由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批复(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4.企业真实性承诺书(需企业提供);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后备企业培育补助。已认定为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确认文件拨付上市培育补助,原则上不需提供其他申报材料,具体以补助资金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上市前规范运作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签署的规范运作协议;

4.由区财政部门开具的,企业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证明;

5.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股份制改制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股份制改制协议及企业支付相关中介机构的费用凭证;

3.股份制改制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上市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创新层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我区纳税比例的测算证明;

5.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重组上市服务协议等;

6.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

7.营收、纳税等符合迁入补助政策的证明文件;

8.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5、6项适用于重组上市企业,第7项适用于迁入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促进我区企业借壳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补助名单,根据重组上市企业提报的服务协议确认。

第十九条  分拆子公司上市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子公司在境内外交易场所上市发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4.母公司对企业控制权证明材料;

5.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限售股解禁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法人或个人在区内解禁限售股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由区财政部门开具的解禁限售股形成的地方贡献证明;

5.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及融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存管银行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我区落地的募投项目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且无法证明在我区内使用的,需从再融资金额中扣除;

5.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补助。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证明材料;

4.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进账单;

5.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核。企业根据每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区发改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根据区发改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审批意见,按照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分阶段上市挂牌补助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兑现,其他补助事项按年度组织申报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兑付时,需扣除前期已兑付资金的,由企业测算申请,区发改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及区财政局核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上述上市、挂牌、再融资等相关补助的企业,企业实控人、董监高及员工持股平台等原始股权必须托管减持在本地,若其在异地减持,则该企业将不再享受临淄区级财政补助。区资本市场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动态跟踪辖内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权托管减持情况,强化服务协调,确保在本地减持。

第二十七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区经营,如确需迁离本区的,上市挂牌补助高出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应予以退还。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政策的兑现落实以不违背中央、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为原则。享受本文件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需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遇上级政策变更的,本级政策视情况做出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1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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