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0-None 文号: 临政办字〔2020〕21号
发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LZDR-2020-0020002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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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配合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现场指导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九)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

(十)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0〕23号);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基本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二)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包括刘征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永流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齐陵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坡子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临淄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包括高阳故城、桐林田旺遗址景区;齐故城景区;田齐王陵景区;安平故城景区;公泉峪景区;金山、天堂寨景区;淄河景区7个景区,景区内一级保护区划定为核心景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临淄区城市建成区;

2.齐都镇、金岭回族镇、金山镇、敬仲镇、朱台镇、皇城镇、凤凰镇、齐陵街道政府驻地所在区域;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镇、街道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方案的重要性,并按照方案要求落实禁养区划定有关法律规定,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加强辖区内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负责督导落实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对畜禽养殖场分类管理,强化技术推广服务,指导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为养殖场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并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检查发现的污染环境等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本方案自2020年8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控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附件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品种

规模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存栏量3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

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