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0-None 文号: 临政办字〔2020〕20号
发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 LZDR-2020-0020001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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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淄和谐使者”,是指在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临淄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临淄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临淄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各镇街道建立“临淄和谐使者”选拔推荐制度。“临淄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部门、各镇街道及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临淄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临淄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临淄和谐使者”选拨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临淄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临淄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级补助500元,每年发放一次,由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管理期内获得省“齐鲁和谐使者”称号或市“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补贴,不再享受区级待遇。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部分“临淄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拨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淄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临淄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临淄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临淄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临淄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淄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临淄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淄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08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