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1〕1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1-5131408
成文日期
2021-03-05
发文日期
2021-03-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政发〔2021〕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1〕6号)要求,全面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7项,承接1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于国家和省、市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设置环节关卡。对承接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不断增强承接能力。同时,要根据上级部门采取的措施,组织业务培训、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 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 月2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7210115)。
附件:衔接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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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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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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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淄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取消,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
取消许可后,临淄公安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及时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3.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从业单位应实时、实情录入典当物品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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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 |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依法实施备案,并与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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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委统战部 |
行政检查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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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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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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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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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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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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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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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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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査或者经审査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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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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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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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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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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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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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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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由区商务局承接由市商务局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
承接后,区商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区商务局每年1月份、7月份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关联事项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事项办理有关数据报市商务局备案。 2.对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年度经营资格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购销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按要求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追溯系统运行情况等,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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