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75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运营行为,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23〕4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除企业短期融资以外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重大诉讼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监管机构监管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责;国有企业党组织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接受出资人(股东会)、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

(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发展;

(四)投资、融资和担保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八条 严格落实出资人职责,实行分级监管。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及以下企业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投资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投资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战略规划统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连同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纪要、财务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二 企业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以经确认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监管的重要依据。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资金来源等方面。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下列投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其他需核准的投资。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区政府核准:区外(含境外)投资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单项投资额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已达到实际控制标准的股权投资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合并净资产1%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100亿元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企业应至少于投资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核准,同时提报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三)董事会或相应机构决议;

(四)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意向协议、公司章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区国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项目,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围绕“效率、效能、效益”对投资项目开展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价。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后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

第三章 融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融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融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融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融资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融资风险管控制度;

融资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融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对所属企业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一级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全部融资活动纳入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纪要、财务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根据备案意见组织实施。其中,城投公司(集团口径)年度融资计划、债务还款计划,经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重点审核决策程序、融资规模等方面。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修改意见。企业应按修改意见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融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融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级企业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项目资金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一级及所属企业发行债券、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其中城投公司融资成本在6%(含)-8%(含)的,要报区政府或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核准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项目,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需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区国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担保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担保风险管控制度;

担保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担保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对所属企业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担保计划,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担保规模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担保计划做出修改。

第三十八条 年度担保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以及会议纪要、财务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根据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担保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四十三条 除政策性、经营性融资担保企业外,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为参股企业担保,应当在充分论证担保风险和谨慎决策基础上,参股企业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以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区国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申请核准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被担保方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书面说明;

(七)被担保方的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

(八)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企业处置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一)所处置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二)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净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转让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的,由一级企业审批,并定期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一级企业应以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限确定重大资产标准,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增资原则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导致政府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一级企业决定,并及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条件的企业之间产权转让、增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同一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债转股等进行产权转让、增资的,经一级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并及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六章 企业合并、分立、整合、改制、终止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整合、破产、改制、首发上市等工作方案,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涉及股份制改制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新设、整合、重组、解散、破产等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一级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实行企业扁平化管理,增强企业管控能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同时报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五十八条 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由企业研究论证,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可导致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已经确定的合理持股比例或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不会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已经确定的合理持股比例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由一级企业决策实施,并及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八章  对外捐赠

第六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量力而行原则,严格捐赠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外捐赠应主要用于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十三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区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六十四条 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或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捐赠前须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九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六十五条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一级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六条 规范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因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由一级企业申报,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一级企业实施改制、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各级子企业实施改制、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由一级企业负责审核确认,一级企业不得下放管理权限。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以及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企业产权、增资、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一级企业负责备案,并定期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章  人员管理

第六十八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六十九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根据企业规模实行“分级管理”。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资产规模在5-100亿元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由区委管理;资产规模在5-100亿元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和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区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管理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区委进行管理。

第七十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每届任期为3至5年。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七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体现区属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履职评价制度,实现“阳光考核”。引导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等,按照《中共临淄区委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企业员工的管理,国有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从严从紧控制内设机构数量、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员工总额编制。

编制方案根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七十四 现有国有企业的编制方案,经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五 新设立一级企业编制方案由区国资监管机构编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企业新设独资或控股企业编制方案,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七十六 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从严控制使用劳务派遣工、短期、临时性用工,要建立编制外用工岗位清单,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七十七 企业岗位增员,应优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根据编制限额、岗位空缺和发展规划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招录。

七十八 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得超编。国有企业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上级组织委派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等,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超编制聘用。

七十九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要求调整编制方案的,应说明下列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经履行决策程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一)前三年经济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业务量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外区县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企业决策机构相关决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条 企业新进人员,除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如“一事一议”)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十一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方式进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下降不得新进人员;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企业只能在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八十三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求;

(三)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年龄在18—35周岁(特殊专业、特殊岗位人才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生产一线工人,原则上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技能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人员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辅助性工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技能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认定学历。

第八十四条 企业年度员工招聘应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招聘时间和招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原则在每年四月份、九月份安排。校园招聘可依照企业需求进行。

第八十五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总量控制、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前制定本企业次年招聘计划,在次年一月底前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程序。没有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和备案程序的,不能招聘。

年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等内容。

招聘计划应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公开招聘。

第八十六条 企业根据备案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十七条 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完成招聘计划内部决策程序;

(三)完成招聘计划备案;

(四)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在区国资监管机构、区人社局等有关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五)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考试(笔试、面试)、考察;

(七)体检;

(八)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十八条 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短期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聘用,企业制定聘用人员计划,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聘用时间到期,立即解除短期用工合同。

第八十九条 企业新进人员(包括考录人员、特招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按照法定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继续聘用的,按法定程序续聘;业务不再需要的,可培训后转岗或者实行自主择业。

第九十二条 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十三条 企业要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后,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企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

九十四 企业要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薪酬制度。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制定和实施薪酬分配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员工薪酬和职位升降挂钩。

九十五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将内部员工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制改革,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竞聘上岗,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九十六 超编制企业应根据编制方案,制定三年期减员工作方案,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减员数量,依据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按减员数量的30%调增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九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编制和招聘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事前报告机制。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企业要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重大事项均应纳入企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范围。企业要按照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将申请备案、核准或批准重大事项先与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沟通,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要求进行审核,如有必要按程序向区政府汇报,并及时将审核和汇报情况告知企业。审核同意后企业方可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九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一级企业应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一级企业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一级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一级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进行调整;一级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中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开展资金借贷业务。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用于相互拆借,但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企业不得向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对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后,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一级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级企业所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一级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应当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区国资监管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企业中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大核准事项须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区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企业应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区国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区政府批复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及时提出同意备案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企业应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需要报请核准和备案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应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派财务总监的,应当附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将本规定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一百一十五区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二)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

(四)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一百一十六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对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重大事项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重大事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投资、担保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确保有案可查。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融资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融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加强合作事项管理。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合作开发或投资合作等),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合作对象。在对外合作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

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备案、核准、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核准和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区国资监管机构定期对重大事项核准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核准或者备案,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区国资监管机构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企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临淄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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