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临政字〔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开展临淄区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现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临淄作为齐国故都、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厚,是国家和省、市关注的重点文物聚集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目前,我区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163个文物点)、省级10处、市级31处、区级42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300余处。

近年来,我区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思想认识、历史形成、措施手段等因素,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设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文物保护审批手续;二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尚有部分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未予拆除;三是古建筑经过长年风吹雨淋,有的严重坍塌、损毁,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四是日常管理维护、巡查执法力量薄弱;五是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还没有真正让文物活起来等。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战略高度,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加强工作力量,落实保护措施,提高展示和传播水平,形成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规范化保护利用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易于实施、厉行节约、标准规范原则;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压茬进行原则;坚持文物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原则;坚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大限度地让文物活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二)工作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全面深化文物保护“四有”要求,完善“三防”措施,加强巡查执法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启动新一轮文物保护展示工程,形成一批传播传承成果,夯实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基础载体,争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三)重点任务

1.落实文物保护“四有”要求。一是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级(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省、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已编制保护规划的按照国家、省文物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还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20年12月前全部划定并公布。二是完善标志说明,在文物保护单位显要位置,竖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宣传牌等标识设施。三是健全记录档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字档案、照片影像档案、数字化档案,做到多点备份、防止遗失。四是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

2.健全保护制度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落实好《关于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高温蔬菜大棚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发〔2013〕67号文件),健全完善《文物安全网格管理制度》《文物安全巡逻检查制度》《文物保护考核奖惩制度》《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文物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文物消防应急预案》《文物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3.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拆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地面垃圾、杂物,保持周边历史风貌。继续推进“临淄墓群”安防工程,合理设置物理围栏、监控报警设施,沿保护范围边界埋设保护界桩或标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实现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保持“田齐王陵”安防工程正常运行。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完善安防、消防、雷防设施。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沿保护范围边界埋设保护界桩。建设全区文物安全监管平台。

4.推进保护展示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结合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突出齐文化研学、体验,逐步对重点古遗址、古墓葬实施保护展示,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展示方式创新,促进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5.加强文物研究与文化传播。深入挖掘文物资源背后的文化价值,推进齐文化全媒体宣传推广,开展齐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酒店“六进”活动,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讲好文物故事。

三、实施步骤

从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对未完成规范化保护的15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部完成规范化保护,抓好重点保护展示工程,持续推进研究利用和传播传承工作。

(一)2020年度目标任务

202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整治,拆除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垃圾、杂物等(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编制完成遄台保护展示方案,启动晏婴冢、三士冢保护展示方案编制工作,启动齐文化“六进”活动并持续开展,推进《临淄文物背后那些事儿》编辑出版工作(责任单位:区文旅局);推进稷下学宫遗址考古和稷下学宫世界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策划规划(责任单位:齐城文旅公司)。

2020年12月前,完成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可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环境整治,拆除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垃圾、杂物等(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临淄墓群42个古墓规范化保护(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编制完成临淄墓群城市规划区11个古墓保护展示方案,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区文旅局,有关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齐国故城遗址博物馆展陈大纲,完成齐国故城小城城墙遗迹保护展示工程,完成齐景公墓殉马坑保护展示工程,启动齐国故城十号宫殿基址保护展示工程(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完成稷下学宫世界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策划规划并开工建设,启动姜太公祠、管仲纪念馆改造提升项目策划规划(责任单位:齐城文旅公司)

(二)2021年度目标任务

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临淄墓群农村区域58个古墓规范化保护,完成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完成2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完成齐国故城十号宫殿基址保护展示工程,完成《临淄文物背后那些事儿》编辑出版工作,启动阚家寨冶铸遗址、淄河店二号墓保护展示工程(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临淄墓群农村区域50个古墓、3个古遗址、1个石窟寺及石刻类单位规范化保护(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完成42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推进稷下学宫世界文化交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姜太公祠、管仲纪念馆改造提升项目策划规划(责任单位:齐城文旅公司)。

(三)2022年度目标任务

2022年6月前,全部完成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并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巡查、执法等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完成临淄墓群城市规划区11个古墓保护展示工程,完成齐国故城遗址博物馆展陈,完成遄台保护展示工程(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2022年12月前,对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查缺补漏,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前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全面达到规范化保护目标。(责任单位:区文旅局,有关镇街道)。

完成晏婴冢、三士冢保护展示工程,推进阚家寨冶铸遗址、淄河店二号墓保护展示工程(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完成稷下学宫世界文化交流中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齐城文旅公司),启动姜太公祠、管仲纪念馆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文物保护委员会,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区长任副主任,公安、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教育体育、司法、农业农村、水利、文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工作推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文旅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各镇、街道严格控制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含高温蔬菜大棚),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2.严格工程审批。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规划选址避让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报请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建控地带建设其他工程必须按规定报批建设方案。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事先必须委托有文物勘探资质的机构对建设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后,规划、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方可出具有关规划、征地、施工手续;基本建设工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范围以外区域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文物调查勘探需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需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在工程建设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要调整建设工程规划,收回原址保护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3.保障资金投入。对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展示工程,积极申报上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区或相关镇、街道财政保障文物保护单位涉及的土地征用租用、环境整治、运营维护等配套资金;区财政将文物相关基础设施改造、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保护和管理运行费用纳入年度预算,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文物执法罚没等收入,由区财政全额返还文物部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有关举报奖励。

4.强化巡查执法。公安部门安排专门人员(5人)参与文物执法巡查,与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合署办公。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其他类别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区级文保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穿插巡查,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惩处文物违规违法行为和法人违法行为,保护文物安全。各镇、街道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区级层面组建志愿者服务联盟,区直各部门各企事单位各自认领1—3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开展清除垃圾、检查保护设施等志愿服务活动。

        5.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文物有关单位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实行文物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盗墓行为或盗掘情况、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破坏主体的,对提供线索者给予100—500元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并对侦破文物犯罪案件有重大帮助者奖励500—1000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