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字〔 2021 〕136 号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6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以及由区财政局(国资局)研究确定、区委组织部备案的副总经理、其他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突出“科学考核、合理分配”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职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按照规范化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谐激励。

(二)目标导向原则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三类分别进行考核评价。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区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公益类企业是以保障城市日常运行、服务民生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业绩目标预算管理,提高业绩考核目标预算的科学性、严谨性。设立考核指标目标值,考察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移度,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横向与纵向对比的方式,科学进行考核。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主要考核基本指标、个性指标、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党建考核和奖惩事项。其中基本指标由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构成,个性指标和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并结合行业特点分别设置。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件1)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竞争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升股东价值和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实现利润、经济增加值、地方贡献等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在区域投资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提升服务政府战略任务能力,兼顾经济效益。在评价经营业绩指标、保值增值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价承担的全区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公益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提升,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城市运行能力。主要评价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和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

第九条  党建考核主要依据区国有企业党建相关规定对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奖惩事项包括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加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突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突出、科技创新等方面减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以及完成交办任务等方面。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直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减分。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得分的基础上综合确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等级。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每个任期开展1,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科技研发、节能环保投入同比增长部分, 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企业当年因承担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任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收购高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业态转型升级等增加的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设置综合评价考核、安全生产考核等约束性指标。依据区委组织部的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为不称职的,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零分;依据安监部门的认定结果,企业发生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零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国资局)。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完成值。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考核目标建议值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区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区财政局(国资局)与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 考核内容及指标目标值、计算方法及计分标准;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局)研究。

第十九条  企业于考核年度(任期)结束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提交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相关财务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报告,听取监事会意见,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国资局)研究确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批复。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考核目标对应档位实行分档计分管理,按程序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并实施奖惩。

国有企业工资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依据中央省、市以及《临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临发〔201627号)有关规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总数不得超过薪酬基数的10.4倍。

第二十四条  资产规模5亿元(含)以上企业的负责人采取年薪制管理,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资产规模5亿元以下企业的负责人薪酬采取绩效薪酬制管理,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  基本年薪(工资)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年薪制企业基本年薪=薪酬基数×2

绩效薪酬制企业基本工资=薪酬基数×1.3

薪酬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和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较低值。

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工资)根据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工资)结合薪酬分配系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年薪(工资)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工资)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绩效年薪(工资)=基本年薪(工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2。具体为 

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考核分数-100)/ (125-100),分布区间为1.62

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考核分数-80)/20,分布区间为01.6

第二十八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国有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资产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资产规模小的企业(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条  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比例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工作积极性。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要与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相匹配要与考核结果相挂钩。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原则上为1,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0.6-0.9平均不高于0.8。具体由企业根据内部业绩考核结果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特殊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增长相挂钩,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工资)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比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照标准,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发放。基本年薪(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工资)每月可按上年度绩效年薪的5%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原则上按5: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负责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个人全部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国家和省市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五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等法定福利待遇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薪酬外领取其他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一般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绩效年薪(工资)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生产安全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扣发或追回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工资)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批复后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及福利待遇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同时企业要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方法

          3.区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分类名单

 

附件1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个基本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竞争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25%15%功能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所占权重均为10%、10%、10%;公益类国有企业基本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10%10%、10%

2.个性指标

个性指标根据企业分类设定,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到期债务偿还比率四个个性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10%10%5%,主要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管理

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融资额四个个性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5%10%10%,主要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和筹资能力。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融资额四个个性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5%5%10%,主要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筹资能力。

资产负债率中因完成政府投资因素可适当调整指标。

3.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

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项目完成进度、投资任务进度、到期债务偿还比率三个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所占权重均为10%、10%、10%,主要考核企业承担政府性建设项目和政府性投融资任务的完成质量、资金投入和风险控制情况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社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到期债务偿还比率三个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15%、10%、10%,主要考核企业的公共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4.党建考核依据国有企业党建相关规定执行。党建考核按照10%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5.奖惩事项包括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不设置基本分,根据单独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加减计分。加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业绩突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突出、科技创新等方面减分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以及完成交办任务等方面。

(二)计分标准

年度初设立的考核指标目标值所对应的基本分为100分,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原则上使用基本分,各项指标分档计分标准如下:

1.目标值高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基本分上调5%

(1)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不高于最高值的,得基本分

(1)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的,基本分下调5%

(1)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10%

(2)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

4.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竞争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20%+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10%+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5%+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10%+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10% +到期债务偿还比率指标得分×5%+党建考核得分×15%+奖惩事项得分。

(2)功能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10%+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1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5%+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5%+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10%+融资额指标得分×10%+项目完成进度指标得分×10%+投资任务进度指标得分×10%+到期债务偿还比率指标得分×10%+党建考核得分×15%+奖惩事项得分。

(3)公益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10%+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1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5%+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5%+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得分×5%+融资额指标得分×10%+社会效益指标得分×15%+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指标得分×10%+到期债务偿付比率指标得分×10%+党建考核得分×15%+奖惩事项得分。

二、年度考核等级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发展阶段、功能定位、行业对标等因素,确定企业考核等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原则上,A级企业数量不超过30%,考核得分低于80分,考核等级为D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为负值,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三、任期考核

(一)任期考核指标

任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和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按照每得一个A计40分,每得一个B计35分,每得一个C计分30分,每得一个D计20分。

(二)任期考核等级

实行任期制的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得分,参考企业完成任务等情况,确定企业考核等级。原则上,A级企业数量不超过30%,考核得分低于80分,考核等级为D级。

竞争类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得进入A级。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合计数×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1.任期内年薪合计数=Σ任期内各年度年薪。

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1之间,根据任期考核情况和区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分数-9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90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3.任期考核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年度考核结果总分×年度考核结果权重。

四、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一)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以及其他不归属当年经营业绩的收益。企业当年度承担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任务产生的费用支出经同意可视同实现利润。

2.为强化企业目标管理防止人为调低考核目标值对于利润总额指标实际完成值与企业申报目标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企业依据差异程度按规定调减考核得分。

3.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剔除计算业绩考核利润总额指标。非经常性收益包括

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额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其它非经常性收益企业资产置换收益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4.其它剔除计算业绩考核利润总额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拆迁搬迁补偿收益、内部关联交易形成的收益等。

(二)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具体按国务院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1.资本成本率是指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反映债权人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的要求。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按照年初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一年保持不变。

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3.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4.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它应付款”和“其它流动负债”相关科目对于因承担政府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相关科目。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未及时转资的不作为在建工程项目扣除计算企业的资本占用。

6.企业承担的纯公益性质、无正常现金流的政策性、非市场性政府任务投资经同意可进行调整。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任期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具体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

客观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政府科技研发投入、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补充流动资本、会计调整、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经专项批准核销、主辅分离、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较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8.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四)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年度或任期营业收入(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任期总资产周转率=平均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五)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六)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七)融资额

以每年初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的融资额为准。

融资额指标计分标准为:完成值100%,得基本分;完成值≤80%,扣10%;完成值>110,加15%

(八)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九)固定资产投资增幅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是企业任期内以基准值为基础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任期三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上一任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平均值×100%

(十)到期债务偿还比率

到期债务偿还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本期到期的债务本金+现金利息支出)×100%

(十一)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用户满意率以及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等相应指标。计算公式为

社会效益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十二)项目完成进度

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项目情况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工作量。

项目完成进度指标计分标准为:年度实际完成进度为100%,得基本分;每超过(低于)计划的5,加(减)10%最多加(减)30%

(十三)投资任务进度

企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筹措资金到位,得基本分;每超过时间计划的10%,减0.05,最多减0.2

 

附件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方法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并结合企业总资产、国有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5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分类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一、功能分类系数

功能分类系数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和市场竞争程度,分类设置,合理拉开差距。竞争类企业=1.6;功能类企业=1.5;公益类企业=1.4。区财政局(国资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二、企业规模系数

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国有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规模因素,参照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计算方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用指数回归方程加权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规模系数=0.3×资产总额系数(z+0.2×国有净资产系数(j+0.3×营业收入系数(x+0.1×利润总额系数(y+0.1×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m

其中,z为资产总额系数,z=0.6637Z0.0859,Z为资产总额亿元

j为国有净资产系数,j=0.7162J0.092,J为国有净资产亿元

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x=0.7093X0.0854,X为营业总收入

y为利润总额系数,y=0.9783Y0.0836,Y 为利润总额亿元),平均利润总额为负数的,y=0.75

m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m=1.0254M0.1031,M 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数的,m=0.75

 

附件3

 

区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分类名单

 

一、竞争类企业

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淄博九合矿业有限公司、淄博九顶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九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创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保安服务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瓜菜种苗公司、淄博市临淄影剧院、淄博临淄齐康盐业有限公司

二、功能类企业

淄博市临淄区九合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中豪能源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三、公益类企业

淄博天润供水有限公司、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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