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4〕129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4-5491347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文日期
2024-12-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字〔2024〕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管,提高政府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债券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各类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其所有或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建设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占主导地位进行的建设项目;
(六)区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
(七)镇(街道)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八)上级部署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区直部门、镇(街道)和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或备案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结)算,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共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控制价评审、施工过程跟踪评审、结算评审、地上附着物价值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评审工作,中介机构的确定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所需服务费用,属于财政投资的,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的,由国有企业承担。
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在策划、筹备之初,需由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临淄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会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联合评审,形成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中,投融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和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进入招标程序不少于15日前,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
第六条 对项目的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环节,要形成现场影像、文字记录等相关固定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盖章签字确认,作为施工签证、质量把控、竣工验收、结算评审、解决争议、溯源追责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超过合同价款10%(含)或100万元(含)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确认形成意见(包括变更原因、需调整工程量及变更造价等),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程序、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解决方案报区财政局。相关整改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跟踪审计单位加强过程监督,保障整改要求落实到位。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及时完备项目结算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一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的保管、备审工作。
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评审和审计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及取得的效益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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