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临政办发〔 2021 〕 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1〕1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

1.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建立全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自2021年起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发掘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价值。(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鼓励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上积极探索,持续提升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突出以齐文化为代表的文物保护利用

5.统筹推进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文物保护利用。支持齐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含田齐王陵)建设,加大对稷下学宫遗址的探寻、发掘、研究力度,推动稷下学宫申报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注重利用VR、AR、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齐国故城、稷下学宫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展示,建成集文物保护和利用于一体的富有齐文化特色的文旅融合项目。(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齐都镇、凤凰镇、齐陵街道)

6.积极创建山东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对涉及的镇街,在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上给予资金、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

7.与国内高校和文博机构合作,实施后李遗址、桐林—田旺遗址、齐故城遗址等考古项目。积极参加“考古中国”课题研究,探索未知,揭示本源,利用最新的考古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阐释齐文化内涵,讲好“临淄故事”。(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大力实施“文物+ ”战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文博资源和红色资源规划设计旅游、研学线路,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注重文创赋能,依托文博单位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与文化研究机构和设计、生产、销售企业的深度联动,挖掘创意潜能,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物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

9.统筹各类博物馆协调发展。鼓励利用工农业历史建筑、名人故居等建设特色博物馆,保护、展示好工农业文化遗产。支持有条件的镇(街)规划建设博物馆聚落。力争2025年全区备案设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不少于15家。(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大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政策。优先供给备案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经依法报批,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非国有博物馆购买公益性展览服务。引导民间红色文物收藏者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齐化税务局临淄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加强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保护和智慧化改造。

①2025年基本完成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②2022年推动齐文化博物院全部完成智慧化升级改造,运用AR、VR、数字动画等增强参观者感知体验。(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文物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全区文博单位开展陈列展览策划、教育项目设计、文创产品研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13.2025年实现将全区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区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坚持规划先行。组织专家制定编制《临淄区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做到应编尽编。(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自2021年起,落实全市“文物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做到应修尽修,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有效控制文物安全事故险情。2023年建成临淄文化遗产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省、市大数据平台对接,纳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临淄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文物安全保障体系

16.2025年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标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博物馆藏品法人负责制和离任审计制,健全藏品库房、展厅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馆藏文物保存状况进行抽检。

(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文物、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实行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地单位、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的互联互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和选址时,应告知申请人需依法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土地在收储、出让、划拨前应依法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区文物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建立文物安全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区政府重要督查事项,各镇、街道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区政府将对文物保护不力的镇街和单位进行约谈,对造成文物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2021年在全区实施文物长制度,不断完善立体化、全覆盖文物保护体系。建立文物、博物馆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临淄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20.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力度。区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依法依规申报文物保护修缮项目,争取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推动国有文博单位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带动战略。(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强文博保护管理研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22.加强文博保护管理研究机构建设。支持临淄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做大做强,尽快满足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各类设备等必需的条件。(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3.加强全区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尽快出台引进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资质人才的特殊政策;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定期招引文博工作所需的各类人才,加大对文博工作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引进和培养考古发掘、考古勘探、文物修复、古建筑修缮、展陈策划设计、数字化建设、文物鉴定等紧缺人才,全面提高全区文物工作者专业水平。(牵头单位: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全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主体,配齐配强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物执法人员力量,文物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加大文物保护巡查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重点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流通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工作责任

25.落实文物工作的镇、街道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文物主管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文物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权。(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文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文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约谈的,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的负面清单。纪检监察组织要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土地“先考古、后出让”等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监督检查和巡察内容。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组织。(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文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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