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省、市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政发〔2022〕4号),结合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临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教体局负责主管和实施。

(二)根据《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和实施。

二、删减事项

(一)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废止情况,删减行政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行政许可事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再由区县级负责主管和实施。

(三)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事项“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省公安厅不再委托区县级主管和实施。

(四)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事项“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省公安厅不再委托区县级主管和实施。

三、扩展层级事项

(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情况,“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事项扩展至县级,由区文旅局负责主管和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事项扩展至县级,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扩展至县级,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

四、调整实施机关事项

根据《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文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职责划转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23〕2号),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区文物局。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调整。

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临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临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临淄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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