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区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大力扶持创业创新,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临政办字〔2016〕3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规范孵化基地管理运营,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鼓励创业实体聚集发展,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入驻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创业实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孵化期限。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为60个月。本办法生效时的在孵创业实体,其孵化期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费用减免。在孵化期的前30个月内享受房租、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公用)、网络使用费、空调及取暖费等费用全免,之后仍在孵化基地驻留的,须按标准交纳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至退出孵化基地。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入驻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入驻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具体条件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措施落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37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条 创业补贴扶持。入驻小微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领取0.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按照《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人社发〔2019〕15号)、《关于印发〈临淄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字〔2019〕32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税收优惠。入驻创业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条件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执行。
        第八条 鼓励入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条件按照《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淄财社〔2019〕22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实体可免费参加创业孵化基地举办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创业培训。
        第十条 享受创业导师指导。组织创业导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企业诊断、市场主体登记、税务、法律、融资服务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帮助。具体条件按照《山东省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就〔2014〕5号)、《淄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淄人社发〔2017〕1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帮助创业者进一步了解市场、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为尚无创业项目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创业者推介合适的创业项目,协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就〔2014〕5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实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私分财政扶持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方式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收缴已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实体可同时享受多个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齐鲁化工区税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中心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给予创业实体的扶持或奖励予以确认。相关扶持政策调整的,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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