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至800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至630元,以补差形式发放。

二、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至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至840元。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至每人每月215元、620元、990元,原《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8号)中城乡特困照料护理标准相应废止。

三、提高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10元。

四、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27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提标后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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