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防汛抗旱防台风等七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2021〕36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临淄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临淄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淄区地震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淄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淄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临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七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防灾减灾救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辖区内突发性水旱、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1.1 区防指组成人员。区防指由区长任指挥,分管应急、水利、城建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秘书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武警临淄中队、32675部队、区供销社、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区水利服务中心、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临淄支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区长负责全区面上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分管应急、水利、城建的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 区防指职责。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省市防指区委、区政府的命令、指令,作出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组织、指挥全区水旱、台风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调配全区应急力量和物资,协调驻军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实行区政府领导包区域包重点工程负责制和区防指成员分包镇街道责任制,区防指成员对分包镇街道代表区防指行使灾害应对协调、监督的权利。

2.2 区防指专家组

2.2.1 区防指专家组组成人员。区防指专家组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2.2.2 区防指专家组职责。为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对全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当好参谋。

参加汛期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防台风会商研判;参与重大工程的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协助开展防汛应急知识培训;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4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区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教体局: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区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区民爆企业防汛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指挥疏导过往车辆有序通行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对于因积水较深、路面塌方等紧急情况造成车辆无法安全通过的,迅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并通知、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清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住建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农村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区文旅局:在区防指和区委宣传部批准下,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等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健全完善A级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向A级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A级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并向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和32675部队: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区供销社:负责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所需机具等物资提供支持。

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所辖国省道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国省道畅通。指导国省道(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按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旱情,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区低洼区和立交桥出现严重积水区、抢排泵站和排水管道进行检修、疏浚,调度防汛队伍、物资和车辆组织抢险、修筑临时围堰,疏通排水设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等城市防汛抗旱管理工作。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灌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对全区河道进行汛前检查,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相关工作。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中国人保财险临淄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应急局会同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健全监测制度,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台风、洪涝、干旱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的水情旱情进行监测。

3.2 预警分级

防汛、防台风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标准,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

3.3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3.3.1 区防指负责区级防汛、防台风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3.3.2 防汛、防台风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3.3 区级防汛、防台风预警以区防指文件发布。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区防指副指挥签发;Ⅲ级预警黄色:区防指副指挥签发;Ⅱ级预警橙色: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Ⅰ级预警红色:区防指指挥签发。

3.3.4 根据形势变化,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防台风预警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程序重新签发。 

3.3.5 根据汛情、灾情发展变化和实际影响情况,区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预警发布签发人签发解除,或启动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预警自行解除

3.4 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行动

3.4.1 Ⅳ级预警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防指领导。区防指办公室将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和区防指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防指。收集、汇总、整理全区预警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区防指领导报告。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安排落实防范措施。区防指办公室将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和防指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道防指。收集、汇总、整理全区预警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区防指领导报告。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安排落实防范措施。

3.4.2 Ⅲ级预警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派出督导组检查督导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做好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通报临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淄中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并将工作部署意见报告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

区防指办公室将汛情信息和防指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镇街道防指,加强值班力量,收集、汇总、整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和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工作意见、建议,供区防指领导决策。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好本行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3.4.3 Ⅱ级预警行动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派出督导组指导防灾减灾准备工作,做好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督导重点防洪工程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及时向临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淄中队通报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并将工作部署意见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指挥。

区防指办公室将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和区防指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镇街道防指,并加强值班力量,收集、汇总、整理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全区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工作意见,供区防指领导决策。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编辑应急信息简报,报区防指及市防指。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行业相关工作,调度掌握行业险情、灾情、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防指。

3.4.4 Ⅰ级预警行动 区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由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防指派出督导组,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重点行业停业准备、人员疏散转移等落实情况。区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送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区防指。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气象、水文、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4.1.2 接到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区防指应立即组织人员实地查勘,于20分钟内向区防指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旱情信息按照国家防总统一规定的时限上报。

4.1.3 区防指、区应急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的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报市防指、市应急局。

4.2 信息发布

4.2.1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台风、险情、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3。

5.1.2 洪涝、台风、险情、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跨区县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灾害将影响到邻近区县的,由区防指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县防指、市防指通报情况。

5.2 Ⅰ级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期。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政府领导、区防指成员、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灾害、险情的发展变化,统一调配应急抢救力量、物资。根据需要随时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灾情、险情,报道应急抢险开展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水利局指导协调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防指。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区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健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每周主持一次会商,遇特殊情况时随时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置应急抗旱工作。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积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区水利局做好开源挖潜、客水调用等各项抗旱工作,增大调入我区的客水水量,加强全区水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采取限量供水、超用加价等措施加强供水管理,重点保障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区农业农村局采取各项措施,全力组织农业抗旱,做好灾后生产恢复的农资调度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3 Ⅱ级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并于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实时掌握应急抢险开展情况,统筹调度安排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使用区级储备物资,根据需要在区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区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水利局指导协调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防指。区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旱情发展情况,加密会商频次。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积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区水利局做好开源挖潜、客水调用等各项抗旱工作,增大调入我区的客水水量,按照先急后缓、轮流灌溉、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区、镇街道两级应急抗旱水量调度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加强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启用储备水源,落实多水源供水,加强节水宣传,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保墒抗旱指导工作,推广农业节水抗旱技术,指导群众利用各类小型水源灌溉抗旱。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4 Ⅲ级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工作部署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区防指在3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根据抢险需要,安排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调度使用区级储备物资,根据需要在临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区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水利局指导协调调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调度运用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区水利局加强全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协调做好客水调用工作,加强供水设施调度管理,做好启用储备水源的准备,落实多水源供水,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保墒抗旱工作,推广农业节水抗旱技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5.5 Ⅳ级响应行动

防汛、防台风行动: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安排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区防指加强对灾害、险情的监测,做好灾害、险情的预测评估,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视情况需要,安排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区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抗旱行动:区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

5.6 应急响应发布与变更

5.6.1 区防指负责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信息的发布与变更。

5.6.2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起始时间、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6.3 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信息以区防指文件发布。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指挥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指挥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

5.6.4 根据汛情、台风、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变化,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程序重新签发。

5.7 响应终止

5.7.1 当灾害威胁解除,区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建议,由响应发布签发人签发解除。

5.7.2 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7.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应急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恢复与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物资补充等工作。

6.3 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指要及时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经费。灾害发生后,按需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7.2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防指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确保各类抢险物资、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依托公用通信网络,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在水利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农村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进行安全确认。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顺畅。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管护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7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7.8.2 区防指负责统筹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防洪影响范围内群众组建群众性抢险队伍,区防指商辖区内驻军、武警等组建部队抢险队伍。区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结合行业管理特点、要求落实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防台风的责任。

7.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7.9.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9.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10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7.11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7.11.1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组织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7.11.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7.11.3 区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应急、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7.11.4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区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7.11.5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擅自返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1.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抢险队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1.3 区防指一般每2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8.2 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修订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区应急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8.3 宣传与培训

8.3.1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8.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负责人和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的培训。

8.3.3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3.4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5 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区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8.4 责任与奖惩

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等级划分表

          2.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等级划分表

          3.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划分表


附件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等级划分表

 

级 别

信息种类

一般

(Ⅳ级)

降水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

洪涝灾害

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30%(不含30%)。

农业旱情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少于30%,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少于20%。

城市旱情

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5%-90%(不含90%)。

工情

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出现局部渗漏、漏洞、塌坑、裂缝、滑坡(小范围、浅层)、淘刷(坝前坡有冲坑)或启闭设施局部损坏。

较大

(Ⅲ级)

降水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

洪涝灾害

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50%(不含50%)。

农业旱情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不含50%),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 40%(不含40%

城市旱情

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不含80%)。

 

工情

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出现大范围渗漏、漏洞、塌坑、裂缝(未贯穿或不均匀沉陷裂缝)、滑坡(较大面积、深层)、淘刷(坝前坡侵蚀或淘空、未坍塌)或启闭设施不能正常启闭。

重大

(Ⅱ级)

降水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

洪涝灾害

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70%(不含70%)。

农业旱情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不含80%),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不含60%)。

城市旱情

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80%-70%(不含70%)。

 

工情

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出现决口、满溢,或严重渗漏、漏洞、塌坑、裂缝(贯穿性裂缝)、滑坡(大面积、深层)、淘刷(坝前坡淘空、严重坍塌)或启闭设施失灵

特大

(Ⅰ级)

降水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

洪涝灾害

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农业旱情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大于80%,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旱情

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70%。

 

附件2

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等级划分表

 

预警等级

启动标准

Ⅳ级

(蓝色)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00毫米左右,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镇街道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一般山洪灾害;(2)预计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3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4)某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5)我区城区发生轻度干旱;(6)我区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10%以上7)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Ⅲ级

(黄色)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00-150毫米,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镇街道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2)预计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3)预计全区50%以上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某座小(2)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4)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5)我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区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6)我区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7)我区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0%以上;(8)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Ⅱ级

(橙色)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50-200毫米,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镇街道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2)预计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3)预计全区70%以上小型水库蓄满溢洪,一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4)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5)某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6)我区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7)我区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5%以上;(8)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Ⅰ级

(红色)

(1)近15天已出现流域平均降雨150-200毫米,气象台发布涉及已降雨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预计某镇街道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山洪灾害;(2)预计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启用蓄滞洪区;(3)预计全区所有小型水库蓄满溢洪,一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4)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5)某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干旱;(6)我区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重度干旱;(7)某区县因水污染或恐怖袭击、投毒事件引发供水危急;(8)我区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30%以上;(9)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附件3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划分表

 

 

 

 

启动标准

 

 

 

Ⅳ级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2)某镇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4)某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5)我区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6)热带气旋已影响我区,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Ⅲ级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2)某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4)某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5)我区城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6)热带气旋已影响我区,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Ⅱ级

(1)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2)某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4)某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干旱;(5)我区城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发生重度干旱;(6)热带气旋已影响我区,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Ⅰ级

(1)数条骨干河道、湖泊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启用蓄滞洪区;(2)某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3)多座小型水库发生垮坝;(4)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特大干旱;(5)我区城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发生极度干旱;(6)热带气旋已影响我区,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临淄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相关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1.4.7 临淄区森林主要分布在南部,包括金山镇、金岭回族镇、辛店街道、齐陵街道和垢皋林场,北部仅凤凰镇有分布。

1.4.8 本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国有林场和林区企业、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街道)、国有林场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镇(街道)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垢皋林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的初期森林火灾。

跨镇(街道)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指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跨区县增援(支援)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个以上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前线指挥部开设和有关保障由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

驻临淄部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临淄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以下部门单位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处置;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协助区应急局修订完善临淄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团区委: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权限内森林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参与森林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

区民政局: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组织安排临淄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农事用火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等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区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区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区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数据,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区文旅局:配合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要求导游在带团行程中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2675部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临淄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临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工作。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2.4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火场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发布组和外地支援协调组。

2.4.1 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组长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区自然资源局及临淄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建立与火场指导协调组的沟通联络;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区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上级部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导协调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火场指导协调组组成及职责。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人武部、临淄公安分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指导当地政府落实省、市、区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现场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专家与通讯组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均设立专家与通讯组。专家与通讯组由熟悉森林防灭火、通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组成,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有(无)线语音通讯、摄像及图传、测绘等设备。负责与综合协调组建立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及火场图像传递畅通;根据火场信息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气象、通讯部门负责提供及时的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2.4.4 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支持保障组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区气象、应急、自然资源、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接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人员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情地点,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政府和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局(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周边地市交界地区及威胁到国有林场安全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其他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 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

4.1 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镇(街道)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区级预案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区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由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 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草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 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

4.4.1 区级Ⅱ级响应

4.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林区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镇(街道)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4.2 区级Ⅰ级响应

4.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个小时、其它林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4.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成立工作组,靠前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淄部队、武警和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等增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由森林经营者或事发地政府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 表彰奖励和惩处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保障

本区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临淄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垢皋林场和有关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 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并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5 培训演练

6.5.1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6.5.2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每年应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练或者推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指挥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道)和垢皋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由应急局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淄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40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2.1 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Ⅰ级响应时增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区人武部、32675部队、武警临淄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委、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武警临淄中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道)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消防、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防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街道)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街道)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街道)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区级指挥部根据灾区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

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N(单位:人)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

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含失踪

紧急安置

人员

地震

烈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

≥Ⅸ

M≥7.0级

Ⅰ级

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Ⅶ~Ⅷ

6.0≤M<7.0

Ⅱ级

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M<6.0

Ⅲ级

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

响应

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武警临淄中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武警地震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区武装部立即组织驻临淄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灾区镇(街道)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区住建局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临淄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现场监测,开展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的安全检查。区发改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临淄公安分局、武警临淄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防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区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区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林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灾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应急局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委、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抗震救灾工作。

(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应急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区教体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区住建局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临淄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测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临淄公安分局、武警临淄中队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林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街道)应急

灾区镇(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提出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局。

4.3.3 应急部署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2)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就近参加防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街道)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街道)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区教体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区住建局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临淄交警大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临淄公安分局、武警临淄中队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林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3.5 镇(街道)应急

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3.6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镇(街道)宣布应急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监测,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和镇(街道)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区应急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区、镇(街道)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各镇(街道)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区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震区所在镇(街道)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2.0级矿震,区应急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矿震所在的镇(街道)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

6.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街道)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道)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5 邻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镇(街道)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淄区地震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61同时废止


临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以及我区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镇(街道)紧急援救;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道)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临淄公安分局和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组成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情处置、舆论调控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局: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工作。

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临淄交警大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参与协助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区应急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区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公路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县道交通设施,并指导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抢修损毁的乡村道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确保道路畅通。

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国省道交通干线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国省道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组织专家制定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排水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排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区文旅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镇(街道)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驻临淄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同志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可使用“临淄云”看电视、听广播等相关功能,确保广播电视内容及时有效传输。

区发改局、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 响应机制

3.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市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区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预防预警

4.1.1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灾情险情报送

4.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4.2.2 报送流程

4.2.2.1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同时向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4.2.2.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 时限要求

4.2.3.1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自然资源等主管科室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事发后2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2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速报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报告时限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要速报区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

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启动I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在省、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省、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①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②根据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③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⑤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⑥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⑦国务院和省、市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大型地质灾害

6.2.1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在省、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根据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事发地地方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国务院和省、市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中型地质灾害

6.3.1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区应急局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建议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根据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事发地地方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国务院和省、市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4 小型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上报区应急局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装备,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根据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求,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趋势判定、灾害损失评估、支援调运物资、安排救灾资金等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发生地质灾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通信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建立完善基础广播传输设施网与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和国家应急广播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临淄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国铁铁路局淄博铁路段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I级)、大型(Ⅱ)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机构应对的中型(Ⅲ)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1.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59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为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研究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规律,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镇、街道要切实发挥好主体作用,承担好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坚持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气象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运行机制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气象局在市气象局指导下负责会同区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区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照有关部门、单位需求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根据预警等级和影响程度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优化完善气象观测站网,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区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现行临淄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详见附件),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区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执行。

5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区应对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下学。

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台风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下学。

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的除雪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供水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营运车辆做好防冻措施;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依据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雪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交警、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的预警提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畜牧业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要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霜冻对种植畜牧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要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依据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2 预警科普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应急保障

电信运营商组织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气象部门和灾害处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气象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1019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印发的《临淄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政办字〔2018110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附件:临淄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附件

 

临淄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一、台风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

1.预计本区临淄区行政范围,下同)20%以上指标站或者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三、暴雪

1.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

1.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五、大风

1.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六、沙尘暴

1.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

1.本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本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本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八、雷电

1.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或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或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或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

1.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或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30%以上指标站或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大雾

1.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

1.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临淄国家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临淄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突发造成的损失,及时铲除和扑灭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暴发性、流行性、迁飞性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或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本区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多措并举;科学决策,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上下联动。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等因素,将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区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以上,发生程度为大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发现本区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经专家评估认为对农业生产构成特别重大威胁的生物灾害;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灾情的。

Ⅱ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区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50%,发生程度为大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本区虽有零星发生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区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危害;经专家评估认为可能暴发且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特殊情况需要划定Ⅱ级灾情的。

Ⅲ级: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区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40%,发生程度为中等偏重发生;或本区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区4个以上镇街道发生危害;经专家评估认为易扩散蔓延,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特殊情况需要划定Ⅲ级灾情的。

Ⅳ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区预测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发生程度为中等偏重发生;或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已发生的区域内快速扩散蔓延;特殊情况需要划定Ⅳ级灾情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政府成立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分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临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专家委员会以本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的专家为主,并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家参与。

2.2 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镇街道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及时向有关镇街道通报情况,做好信息整理上报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

2.2.3 各部门职责

(1)区科技局:负责对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的立项,组织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等。

(2)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3)区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应急处置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紧急调运的交通保障。

(5)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提出启动、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紧急组织农药、药械等应急处置物资,组织封锁、扑灭疫情;进行生物灾害损失的评估及善后工作等。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农药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等。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管理。

2.2.4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对区指挥部负责。主要职责是:诊断、确认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种类及来源;研究分析外来入侵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和趋势,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等;参与制订或修订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及时对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和后期评估建议。

3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

3.1 预测与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作物布局和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现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行动。建立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系统监测网络。每5万亩设1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设1-2名技术人员,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监测点技术人员做到及时监测、认真记录、科学分析,对生物灾害发生的相关因素及生态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灾害发生等级,并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对发生范围广、损失重的生物灾害或首次发现的外来有害生物,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灾害评估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农业专家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生物灾害的类型、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技术分析、评估确认。

3.2.2 当地专家不能确诊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类别时,应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请市级或省级专家协助诊断,同时到市级或省级有关单位做进一步室内检验鉴定。

3.3 信息报告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及时的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确认过程、来源分析、寄主植物和品种、危害症状、发生范围和面积、采取的措施、潜在风险以及报送单位和报告人等。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直接报告的形式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属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市、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出相关准备。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实行集中会商,按规定权限发布,严禁擅自外传和泄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事发地的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落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并负责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动员全区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Ⅱ级响应:由区指挥部作出应急指令,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动员全区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作出应急指令,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报市农业农村局。

Ⅳ级响应:以镇街道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镇街道指挥机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启动区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4.3 结束响应

在搞好控制扑灭的同时,专家组负责做好对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展情况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应急处置、结束应急响应或转为实施非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作出决定,结束应急响应。已经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发布警示通告的部门解除警示,撤销警示标志。

5 保障措施

5.1 技术保障

加强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开展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诊断防控技术研究,及时制订相应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意见,并及时开展技术培训,推动防治工作。

5.2 经费保障

区政府设立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印发资料和统防统治的等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划拨和使用监督。

5.3 物质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所需农药、药械、交通、通讯等物资准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农民参与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组建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队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5.5 舆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做好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宣传,按照应急处置的要求及时播发有害生物发生警报,宣传防治技术,报道防治动态。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开植保技术咨询热线电话,及时将防治技术传送到千家万户,促进防治工作开展。

5.6 市场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市场管理工作,要组织人员搞好市场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清查假冒伪劣和禁用农药,净化农药市场,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6 后期管理

6.1 后期评估

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结论、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效果、造成的损失、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及对策等。

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6.2 灾害补偿

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在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给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等造成损失的,属地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相应的补助,损失特别严重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演练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

7.2 奖惩

对首次发现国家、省植物检疫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的人员,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市专家委员会认定给予奖励。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采取措施不当,组织发动不力,导致有害生物暴发成灾的,或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7.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2日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淄区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临政办字〔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名单

 

附件

 

有关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名单

 

一、重大农业有害生物

小麦条锈病菌、小麦赤霉病菌、棉花棉铃虫、玉米粗缩病毒、玉米丝黑穗病菌、灰飞虱、二点委夜蛾、粘虫、草地贪夜蛾、草地螟、番茄黄化曲叶病毒。

区专家委员会根据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确定增减对农业植物生长影响较大的有害生物。

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昆虫:1菜豆象、2蜜柑大实蝇、3四纹豆象、4 苹果蠹蛾、5葡萄根瘤蚜、6美国白蛾、7马铃薯甲虫、8 稻水象甲、9 红火蚁、10扶桑绵粉蚧

线虫:11腐烂茎线虫、12香蕉穿孔线虫

细菌:13瓜类果斑病菌、14番茄溃疡病菌、15 十字花科黑斑病菌、16 柑桔溃疡病菌、17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18 柑桔黄龙病菌

真菌:19黄瓜黑星病菌、20玉蜀黍霜指霉菌、21大豆疫霉病菌、22内生集壶菌、23苜蓿黄萎病菌、24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

病毒:25李属坏死环斑病毒、26 烟草环斑病毒、27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杂草:28毒麦、29 列当属、30假高粱

(二)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1甘薯小象鼻虫、2 马铃薯块茎蛾、3谷象、4苹果小吉丁虫、5扶桑绵粉蚧、6柑桔小实蝇、7小麦腥黑穗病菌、8苹果黑星病菌、9十字花科根肿病菌、10玉米干腐病菌、11三裂叶豚草、12黄顶菊、13银胶菊、14加拿大一枝黄花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规定及时调整。


临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 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和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临淄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临淄中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科协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发改局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上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及储备物资管理、调运等工作。

区教体局协调配合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区工信局协调减灾救灾物资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行为,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临淄交警大队:做好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促指导各区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通报表扬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住建局协助灾区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规划内容要涵盖指挥中心等指挥机构,城市道路、排水、供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避震疏散场所。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区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区人员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农村公路通行路线,确保农村公路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区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区人员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国、省干线公路通行路线,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及进出灾区的公路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

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组织种子(苗)、化肥、农药、农膜、兽药、饲草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调剂供应,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拟建设的应急广播系统,播报防灾紧急公告。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区外办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区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据职责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监督全区城区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城区排水、城区防汛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国铁济南局青岛站临淄北站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局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发改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安环站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镇(街道)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安环站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严禁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安环站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镇(街道)安环站每天14时之前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天15时之前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街道)安环站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安环站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

4.1.3 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安环站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科学全面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及时发布救灾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党委、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及时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Ⅱ、、Ⅳ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2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每天向市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配合区应急局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临淄中队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改局会同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会同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临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指挥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视情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的统一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53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配合区应急局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临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指挥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根据市应急局统一部署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局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配合区应急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改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及时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指导灾区镇(街道)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应急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组织各镇(街道)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镇(街道)安环站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道)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街道)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配合区应急局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城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 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应急局视情组织有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住建、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回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根据部门预算安排下达区级回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应急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委、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7.1.2 政府应按照工作负责、救灾资金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确保工作需要

7.1.3 政府和区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灾害预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5 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应急局负责提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负责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发改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发改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及镇(街道)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高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应急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落实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及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政府及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受灾镇(街道)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部门保障灾区应 急供、排水等工作通讯、电力部门做好灾区通讯、电力保障

7.6.4 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区政府、镇(街道)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战斗力

7.6.5 对需要采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应”、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减灾委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减灾委级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导有关镇(街道)、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委、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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