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六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22〕15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2-5252885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文日期
2022-06-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六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2〕 1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淄区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临淄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十六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
(3)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糟(罐)车在城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漏、扩散起火、爆炸,对周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由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临淄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生态环境、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临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所发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2 由区应急管理局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及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调用库存救灾物资。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全区教体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协助处理辖区内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参与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及燃气、供热事故救援。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临淄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区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相关领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塌陷、城市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Ⅲ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镇街道安环办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应急局报告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区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中心,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中心或授权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5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5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5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宣传部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安全生产委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7.6 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8.2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8.3 演练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临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
临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班电话 |
传真 |
1 |
区委办公室 |
7220344 |
7220351 |
2 |
区政府办公室 |
7220352 |
7212280 |
3 |
区委宣传部 |
7220579 |
7220579 |
4 |
区发改局 |
7220462 |
7220462 |
5 |
区教体局 |
7866502 |
7866502 |
6 |
区工信局 |
7857266 |
7857851 |
7 |
临淄公安分局 |
7181557 |
7181557 |
8 |
区民政局 |
7220364 |
7220364 |
9 |
区财政局 |
7181582 |
7181582 |
10 |
区人社局 |
7310376 |
7220392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7181302 |
7151259 |
12 |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
7184544 |
7160067 |
13 |
区住建局 |
7180094 |
7151101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7180056 |
7151969(白天) 7180056(晚上) |
15 |
区水利局 |
7181239 |
7181239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7181567 |
7181567 |
17 |
区商务局 |
7210266 |
7222111 |
18 |
区文旅局 |
7218100 |
暂无 |
19 |
区卫健局 |
7181093 |
7181093 |
20 |
区应急管理局 |
7163086 |
7175298 |
21 |
区市场监管局 |
7310554 |
7310554 |
22 |
区总工会 |
7220356 |
暂无 |
23 |
区综合执法局 |
7191975 |
7151017 |
24 |
区气象局 |
7216156 |
暂无 |
25 |
临淄交警大队 |
2139122 |
2139126 |
26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827315 |
暂无 |
27 |
临淄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 |
7180041 |
7180041 |
28 |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 |
7361717 |
暂无 |
29 |
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 |
7878400 |
暂无 |
30 |
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 |
6095992 |
暂无 |
31 |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 |
2337111 |
2337036 |
临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
(3)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等可能对周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临淄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3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搜救受害人员,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当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应急物资生产调运。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所发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等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周边村居(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监测
3.2.1 区应急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和区政府;区应急部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2.2 区应急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3 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3.3.2 区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4 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2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在事发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信息调研室、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45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5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区应急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7163086、7175298(传真)。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报请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报请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启动预案,在国家及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 响应程序
4.4.1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4.3 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4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5 安全防护
4.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7.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抄送事故发生地镇街道。
5.4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3 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部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镇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教体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临淄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区矿产资源丰富,非煤矿山企业现有地下矿山2家,以铁矿为主;露天矿山1家,以建筑石料用灰岩为主。
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冒顶、坍塌、火灾、爆炸、提升运输、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运输伤害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
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临淄交警大队、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临淄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相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请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响应原则
区政府对非煤矿山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政府增援。
Ⅰ级响应:10人以上被困,已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7-9人被困,已出现较大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 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3-6人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预期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启动。
Ⅳ级响应:3人以下被困,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指挥部决定启动。
4.3 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2)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②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4 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区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3)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启动响应。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有关部门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4.5 现场处置
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负责。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省、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各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警、公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1.1 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7.2 宣传
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培训
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 演练
7.4.1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8 附则
8.1 奖惩
8.1.1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8.1.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临淄区内工业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临淄交警大队: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区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由其上报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组织制订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调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现场救援技术保障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临淄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有序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提高应对效率, 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临淄区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且临淄区是停电区域、超出临淄区处置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部在淄博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组织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3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
2.4 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石化企业、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区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计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预警等级,分别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和非电保安措施准备。区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应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用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市发改委报告。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每级上报时间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一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一级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当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2 二、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应对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发改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求援。
4.1.3 对于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1.4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各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医院、交通枢纽、通信、广播电视、公用事业单位、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确保人身安全。消防、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火灾、爆炸事件,解救被困人员。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扑灭各类火灾,解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区住建、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 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用热。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运输和供应,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区卫健部门保障好抢救、治疗病人的应急队伍、车辆、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4 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防范治安事件。区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2.5 加强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 组织事态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需要保险机构理赔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发改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根据需要组织动员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区气象、自然资源、水文、应急等部门应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土质、地震、水文、森林防火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区发改、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7 宣教、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6.7.2 培训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6.7.3 演练
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由区发改局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进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临淄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
按照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淄博电网现有规模单独构不成特别重大事件。但是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 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山东省启动包括淄博电网在内的一级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以下,对淄博电网造成严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对淄博电网造成较重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区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区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的,对淄博电网造成影响的;
2.造成淄博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区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淄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临淄供电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估,研究保证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有序供应等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2.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抢修恢复、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应急指令;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组织事件调查;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山东省应急工作组或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密切跟踪事态,及时掌握并报告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3.协调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按照授权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5.建立电力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初判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对进展及需求等,根据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对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4.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5.指导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6.协调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7.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和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组工作职责:
1.电力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收集分析网络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涉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综合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 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等基本交通运行;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 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单位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研判事件态势,按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协调其他部门、重要电力客户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派员参加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工作。
2.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处置网络舆情,对外发布信息。
3.区工信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中,协调驻临淄通信运营企业按照其应急预案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4.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由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治安事件,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大面积停电期间市场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6.区民政局:负责因灾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7.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政府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并做好森林防火等灾害预防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区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11.区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提供相关信息,维持和恢复城区供水。
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和停电应急预案。
13.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控。
14.区融媒体中心: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维护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
1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地震监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情况。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协调组织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火情信息。负责全区危险源的排查和处置、并做好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16.区气象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灭火救援行动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因停电引起的各类灾害事故,抢救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8.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在指挥部、国网淄博供电中心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中电力设施及电网的抢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临淄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下列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及以上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发电企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发电企业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电企业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3)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成立临淄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气象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生态环境、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将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1.4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临淄供电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技术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3)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
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镇街道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预算,负责事故救援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负责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的畅通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指导协调镇街道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和医疗单位为受伤害人员提供抢救治疗药品、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及善后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发电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电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
(1)主设备事故: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损坏事故;汽轮机损坏事故、锅炉爆炸事故等;
(2)电厂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严重损坏事故,起重机械事故;
(3)火灾事故:如电缆火灾事故、汽轮机油系统火灾事故、燃油系统火灾、输煤皮带火灾事故等;
(4)氨水罐泄漏、液氨泄漏、酸碱泄漏事故;
(5)氢系统泄漏爆炸事故;
(6)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
(7)电厂溃坝事故。
发电企业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公布的预警信息和发电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
3.2.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3 发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和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及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
镇街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区发改局根据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自然灾害类型,按照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到发电企业并上报上级有关政府部门。
3.3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家及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家及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或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信息上报与跟踪
发电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和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 发电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时间内迅速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和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5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当按照市、区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发改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命令,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并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事故灾害救援过程中,随时向区政府、市发改委报告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情况等。
4.3 专家咨询与决策
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和救援队伍侦察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4.4 现场救援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车间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4.4.2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或发电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迅速启动专项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4.3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4.4.4 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调查评估组等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规程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5.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5.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6.2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 装备物资保障
发电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道及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 资金保障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以及各相关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宣教、培训、演练、奖励、责任
8.1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8.3 演练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救
援演练。
8.4 奖励
对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8.5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淄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我区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2.1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事故。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应急指挥部
设立临淄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3.3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现场指挥组。由区发改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区发改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派出所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和维护现场秩序。
(4)技术环评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委办公室:7220344
区政府办公室:7220352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7163086
区发改局:7220462;
临淄公安分局指挥中心:7181557
区卫健局:7181093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7181096
区消防救援大队:2827315
4.2 事故报告
管道设施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
4.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4.4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 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 事故的应急救援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5.2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5.3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程序报告指挥部领导,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指挥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4 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的命令后,应立即按职责分工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5.5 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5.6 由指挥部确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5.7 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和受影响群众的安抚、抚恤工作。
6.2 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过程评价。
(2)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指挥部或者指挥部授权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6.3 征用补偿
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或者指挥部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油气管道企业应当组建具备管道专业背景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救援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油气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管道突发事故特点,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合理配备防护器材;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所在镇街道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障;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街道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健局负责协调保障。
7.3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由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或者指挥部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和督促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开展演练。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定期开展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 宣传培训
有关镇街道、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管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订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管道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由临淄区发改局适时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
临淄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指挥机构
2.2.1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3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建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区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供热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4.1 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区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工会和区监委。
4.1.3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对潜在危险性做出评估。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或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后,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一般供热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热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热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资保障
本区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信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供热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 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 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3.4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 技术保障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供热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辖区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供热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政办字〔2017〕41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 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区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建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燃气、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区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工会和区监委。
4.1.3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
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资保障
本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信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 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3.4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 技术保障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对与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区住建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政办字〔2017〕41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学生、现役军人、公安民警、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等特殊人群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临淄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银保监分局临淄监管组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救援决策。
(三)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四)在必要时报请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五)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六)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七)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八)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2 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新闻通稿,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管理互联网道路交通事故新闻报道,加强网上舆情监测、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处置。
区教体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环境监测,指导对因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的农村公路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淄博银保监分局临淄监管组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临淄交警大队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临淄交警大队,临淄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临淄公安分局、区卫健局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4 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小组:
现场处置组。由临淄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技术保障组。由临淄交警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组织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媒体记者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淄博银保监分局临淄监管组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临淄交警大队、临淄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5 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驻淄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和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4.2 预警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3 预警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气象、卫健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临淄交警大队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响应。
5.2 事故报告
5.2.1 通讯联络
临淄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开,并报区政府值班室备案。
5.2.2 报告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临淄交警大队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公安交警支队报告;
(2)市公安交警支队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公安局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市公安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5.2.3 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临淄交警大队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
续报内容:临淄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道路类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肇事驾驶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家庭住址等);死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者伤情、治疗情况、死者家属联系情况等);
(4)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车辆投保情况,危险品车辆载运货物基本情况及处置情况;
(5)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6)现场勘查情况;
(7)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8)党政领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2.4 事故报警电话
110、122;临淄交警大队指挥中心:0533-2139122; 临淄公安分局指挥中心:0533-2189190;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先期处置
临淄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2 响应启动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道路交通事故时,临淄交警大队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可视情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属于载运危险品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要按照专项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5.4.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救护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临淄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进行扑救。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4.2 医疗救护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4.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机关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4.5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5 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信息应立即上报区政府。
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6 信息发布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7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8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民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垫付。
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总结备案: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II级、II级、I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5.9 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地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由区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区县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调查评估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及时拨付应急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包括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6.5 治安保障
临淄交警大队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道路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道路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6 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能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施救,迅速进行处置并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 培训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7.3 演练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8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各镇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临淄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9.1.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74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淄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一般及以上火灾或导致其他一般及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资源共享、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5 分级应对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请求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临淄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设立临淄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应急保障、新闻宣传、事故调查、善后处理6个工作组。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 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5)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1)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3)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对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2.2.3 各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作战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应急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实时监测事发地气象情况,做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的预判预警;保障灭火救援处置经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建筑、化工等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宣传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新闻报道,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善后处理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事发地镇办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负责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依法控制火灾嫌疑人;刑侦部门协助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做好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发生地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指导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事权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和承接职责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普通国省道收费站对救援车辆免费快速放行。
区水利局:为事故发生单位周边区域的消火栓供水加压,紧急排除事故周边区域供水管网出现的故障问题;协调做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负责其通信联络;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和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根据需要调集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其通信联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及救援力量立即启动区级响应和本级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根据灾害情况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请求增援。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救援站应及时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核实并在40分钟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3 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要随时上报。
3.3 启动响应
区政府接到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核实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确认属于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指挥部实体化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值守。指挥部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政府、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 应急处置
4.1 力量调集
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后,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区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超出区级消防救援力量控制能力范围的火灾事故,在听取区消防救援大队汇报和建议后,经区政府同意,视情报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跨区域增援,调派市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处置。
4.2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临淄公安分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并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4.3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4 应急结束
4.4.1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4.2 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4.3 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遗体安置、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指导,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在指挥部事故调查组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
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3 评估认定
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协调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 通信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采用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多种技术手段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3 医疗卫生保障
指挥部调派卫健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9.1.2 预案更新
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和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淄区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JT/T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1018—2016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DB37/T3211—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强化联动协调,保持应急资源共享,建立相互衔接的应急分工合作机制。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采取切实预防措施,综合治理安全隐患,保障应急救援及时、准确、高效。
(4)依靠科技,加强管控。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有效避免或控制突发事件的损害。
1.4 适用范围
1.4.1 本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交通的场所、工具、运行线路损害和相关人员伤亡,危害城市公共交通的紧急事件。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暂不包含轨道交通)等城市客运方式。
1.4.2 本案适用于发生在临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支持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4.3 各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
1.5 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根据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灾、地震、滑坡、地面塌陷、大雾、冰冻、暴雪等对公共交通造成的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场站(场所)内部发生的事故、相关设施和设备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交通的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
1.5.2 城市公共交通的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下同):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导致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Ⅱ级(重大,下同):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Ⅲ级(较大,下同):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Ⅳ级(一般,下同):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节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本预案组织体系由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三部分构成。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临淄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临淄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1.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上报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对Ⅰ、Ⅱ、Ⅲ级突发事件采取先期必要救援,积极支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3)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部署,并领导应急响应的全过程;
(4)指导下设各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5)决定终止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由指挥长下达,或者授权副指挥长下达。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传递);
(2)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指令;
(4)协调衔接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组织安排Ⅳ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落实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协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治安、警戒等;协调相关方开展现场处置。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开展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运输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协调相关方开展现场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指导协调各属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保障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城市住建系统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征集和运输保障;组织或参与中断道路等抢建抢修等救援;协调组织城市客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抢救及伤员转运、分流等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接收到的伤亡人员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参与公共交通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所辖道路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安全警戒、抢险救灾等工作;牵头做好先期应急、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工作组:
(1)安全警戒组
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淄交警大队组成,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配合。
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通车辆、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2)现场救援组
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专业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住建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企业等单位组成。
负责搜救人员、抢救重要设施、设备、财物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
区卫健局牵头,120急救中心、相关医院等单位组成。
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急救站;采取转运、分流等措施妥善安排伤员就医治疗;及时统计接收到的伤亡人员情况,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应急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国网临淄供电中心及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和运送,保障救援通讯联络,保持城市客运交通秩序。
(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负责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稳定舆情,防止不正确舆论引发社会恐慌。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企业组成。
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根据事故情况,召集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决策;为现场抢险救援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灾后恢复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体系
3.1.1 预警网络。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预警基础,辅以110、119、120、122等区报警平台,构成全天候全范围的行业应急预警网络。
3.1.2 信息受理和报告。预警原始信息接收单位负责对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核实,达到预警等级的,应立即报告,确保应急处置相关方及时掌握预警讯情。
3.1.3 通讯渠道及相关要求。成员单位应保障预警渠道24小时畅通,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告知相关联动单位。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分级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急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3.3 预警发布
3.3.1 Ⅳ级预警在区应急管理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3.3.2 Ⅲ级以上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3.4 警后预防
预警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变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害。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自接到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属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后5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先期救援预案,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4.2.2 接报单位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危害。
4.2.3 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4 可能危害现场或周边地区群众的,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4.2.5 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
4.2.6 利用广播、告示牌等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4.2.7 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4.2.8 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4.3 分级响应
4.3.1 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采取分级响应。响应行动级别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Ⅳ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实施响应行动。
发生Ⅲ级、Ⅱ级和Ⅰ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全力投入先期响应行动,并报告市政府,在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4.3.2 现场指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先期成立现场救援组织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先期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吸纳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应急响应升级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权呈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3)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深入一线,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增援协调工作的效率,根据需要组织增援力量。
(4)增援单位的增援力量指定负责人带队,保障支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顺利展开应急响应行动。
4.3.3 协调联动
(1)部门联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由各应急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2)区域联动。本区跨镇街道的应急保障联动,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与外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遣。
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损害得到常态管控;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运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断的公共交通得到基本恢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设备和物资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属地政府牵头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各应急工作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以便分析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的建议,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3 总结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要及时核实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形成总结报告,连同记载应急过程的录像和文字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4 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或装备)被损坏的公共交通工具、场所、运行线路等设备设施。事发地有关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5 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定期培训和演练。
6.1.2 应急工作组可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6.2 通讯保障
建立以保障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及相互间通讯顺畅。
6.3 物资保障
6.3.1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救援需要适当储备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3.2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6.3.3 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输力量,保障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及时运送。临淄交警大队组织开设应急救援运送的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输送畅通。
6.5 公共客运保障
6.5.1 运能保障。各相关企业应按营运车的技术状况等配置足够的运能储备,保障应急时能及时投入运行。
6.5.2 保障调度指向
(1)按照各单位内部就近调度原则,由本单位组织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实施保障。
(2)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调度长途客运等应急力量增援,或请求市级应急机构启动跨区域的增援调度预案。
6.6 经费保障
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7 监督与管理
7.1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方法向公众宣传、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7.2 各应急保障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具备熟练正确的应急响应能力。
7.3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持各成员单位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和协作联动预案诸要素,强化应急救援的协同能力。
7.4 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出现下列情况时,区交通运输局应及时组织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位职责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三)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四)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 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恢复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淄博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损毁,交通中断,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事故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公路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根据《淄博市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划分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3)。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引发公路基础设施发生毁坏、公路中断,需及时修复;或因地质灾害等,造成大量车辆积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置或参与配合处置的应急行动。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处置工作组,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公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临淄公安分局负责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临淄交警大队负责人、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及事发地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实施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Ⅳ级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事故的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公路突发事件超出Ⅳ级应急范围时,上报上级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在辖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 办事机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1)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抢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管理等工作。
(2)负责收集、处理辖区公路应急事件的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公路突发事件预防与抢险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负责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2)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危险路段(区域)的治安、警戒;做好事发路段(区域)相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5)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和防疫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提供救援装备和技术支撑。
(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信息;建立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台风、暴雨、大雾、道路结冰、雪灾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好预警。
(10)临淄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危险路段(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最大限度保障医疗、消防、环保、抢修等救援通道的畅通;积极采取分流、间断放行等措施疏导分流车辆,尽量避免或有效减轻道路拥堵。
(11)临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洗消、伤员搜救等救援行动;参加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2)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预案的制定和完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
(13)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除雪防滑应急处置工作和公路突发事件责任路段行道树严重倒伏造成普通国省干线中断的绿化修复等工作。
(14)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服从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负责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责任路段的绿化修复。
2.2.4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救援保畅组:由指挥部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临淄交警大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组建。根据事件性质,协调武警等救援力量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技术专家组:以区应急管理局安全专家、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专家及公路技术专家为主。技术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公路抢修组:由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牵头,临淄交警大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配合,负责抢修、抢通中断的公路。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120急救中心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相关卫生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同时,做好现场的防疫工作,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临时救护站。
(5)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牵头,区财政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资金和救援物资的筹集、环境监测、电力通信保障以及重要物资运输保障、气象预警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指挥部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分管交通公路工作的副区长、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渠道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2)临淄公安分局负责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路段(区域)安全状况的信息监控、收集。
(3)区气象局负责因台风、浓雾、暴雪、暴雨等恶劣天气可能引起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4)临淄交警大队负责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路段(区域)交通状况的信息监控、收集。
(5)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状况的信息监测、收集。
(6)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还包括其他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反映的相关信息。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预警信息监测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和技术专家建议,结合预警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请区政府统一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报告
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每级上报时间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达到Ⅳ级以上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获取信息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取信息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要求核报的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信息监控部门报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车辆,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
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手机、微博、巡逻车等各种已有发布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4.3 分级响应
特别严重事件(Ⅰ级)、严重事件(Ⅱ级)、较重事件(Ⅲ级)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确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配合实施。
一般事件(Ⅳ级):对符合本预案(Ⅳ级)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由本预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区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配合实施。
4.4 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在现场救援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4.5 应急疏散
指挥部根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指挥部协调。
4.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分级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上级部门决定终止或降级,Ⅳ级响应由指挥部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指挥部组织开展公路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车辆、装备和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交通畅通和社会稳定。
5.2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对公路结构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价,组织修复、重建。
6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6.1 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2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各自应急救援预案(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完善。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抢修保畅队伍,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和数据信息库,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面配合。
7.2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7.3 物资征用
发生本预案所涉及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处置需要,统筹调用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被调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指令,不得延误和推诿。
7.4 经费保障
对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7.5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依托相应的科研和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公路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同时,加强先进技术应用和设备投入,如监控系统等,为有效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公安、应急、交警、公路等部门,应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群众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制定,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总 指 挥:分管交通公路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临淄公安分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临淄交警大队大队长
临淄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区气象局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
区市政园林环卫事务服务中心
事发地镇(街道)
附件2
临淄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导致或可能导致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Ⅱ级(橙色)重大:导致或可能导致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Ⅲ级(黄色)较大:导致或可能导致国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Ⅳ级(蓝色)一般:导致或可能导致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紧急人员、物资运输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
其他事件参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施。
临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误时误事情况的发生,确保应急工作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规范有序、处置到位,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3.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全力实施应急。
1.3.3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各级政府专项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
1.3.4 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
业,尊重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1至1.4.4中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临淄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或主任担任,遇特殊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或主任不在位时,副总指挥由副镇长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临淄交警大队、临淄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工作职责:一是宣布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事项;二是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三是做好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四是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进行应急指挥。
2.2 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临淄交警大队配合,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警力携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路障、封锁路口,对现场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同时做好取证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区级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临淄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技术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处理应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在需要大批转移群众时,负责有关组织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和事故死亡人员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环境检测组:由临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向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地方各级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3 风险管理与预警
3.1 风险点
根据我区实际,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点主要有:
(一)充装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涉氨制冷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三)石油炼制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四)化工、冶金以及燃气等行业使用过程中的储存压力容器;
(五)燃气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
(六)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电站锅炉;
(七)学校使用的锅炉;
(八)冶金起重机和超大型起重机;
(九)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十)运行过程中的大型游乐设施;
(十一)其他高风险特种设备。
3.2 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住建、交通、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评估、研判工作。
3.3 预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先期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随时准备与上级指挥部对接。
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决策与应急工作。
具体处置措施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专家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开展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八)根据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测与控制。
4.2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4.2.1 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及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2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委值班室电话:7220344,传真:7220351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7220352,传真:7212280
市市场监管局电话: 3110989,传真:3110929
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电话:2305355,传真:2317472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7163086,传真:7175298
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310554,传真:7310554
4.2.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关部门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展趋势,是否会造成其他次生灾害;
(七)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事故总体情况。
4.3 应急响应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的,立即向指挥部请示,提出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安排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燃气、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事故,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不再启动本预案。
4.4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有关专家提出终止响应的意见,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宣布终止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具体条件为: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善后处置
5.1 事后恢复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依法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5.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3 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4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情控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淄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专家等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6.4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保对伤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6 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7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8 人员防护
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救援人员受伤。
7 演练与培训
7.1 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各级政府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1日印发的《临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废止。
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保障我区能够快速响应和启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救援抢险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拦河堤坝、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损毁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井室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5)消毒、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1.4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供水突发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
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中: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在6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以上;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以上。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 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4万~6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 20%~3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 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2万~4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 10%~2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20%。
(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1万~2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5%~1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10%。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供水突发事故由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故由供水企业负责处理。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管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体系
2.1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利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局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以及淄博天润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市天齐渊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指挥、协调和组织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5)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的调查;
(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7)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主任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预案;
(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3)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4)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5)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6)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和通知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供水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
区住建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供水和抢修的交通运输工具调集保障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农村公路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各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加强城市供水水资源水质监测。
区卫健局: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进行支援。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查,强化水源周围工业企业污染源的防范。参与水源污染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涉及工业企业的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市政绿化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限制或停止洗车场用水。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城区各商业企业做好瓶装水的储备、调配工作,组织城区各大超市将储备瓶装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地点进行送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淄博天润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市天齐渊供水公司做好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修设备保养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接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和水质信息。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人员和物资,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主要负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2.5 专家工作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部门、供水行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供水突发事故。
(1)区水利局做好水源井、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水利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资源水质监测,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业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4)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系统的安全防范,实现供水水量、水压的实时监测,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质检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防水质突发事件发生。
(6)供水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厂和水质检测中心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消毒间应设置回收和报警装置。
(7)指挥部依托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水质抽检督察,为水质突发事件提供早期预警。
(8)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挥部指导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2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 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 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 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水利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科室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接收结果。
3.5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相关各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故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及相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指挥部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45分钟。
4.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4.5 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的一般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指挥部。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区政府认定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组,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水突发事故信息。
4.8 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9 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由负责处置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一般、较大供水突发总结评估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中心;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5.3 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供水企业组建临淄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供水企业根据供水性质和规模建立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要保证工作状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建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3 物资保障
各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配。
6.4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企业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7.2 备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修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宣传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7.4 培训
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各供水企业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5 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供水工作适时进行相关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供水企业定期组织针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消毒剂泄漏等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进行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7.6 考核奖惩
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故有关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淄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区政府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 属地为主,就近处置。接到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3 服务大局,协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护临淄城市形象。
1.4.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旅游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整体救援能力。
1.5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文旅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以及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区性、跨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突发事件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工作;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港、涉澳工作。
(3)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
(4)临淄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
(5)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应急救助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市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9)区卫健局: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调查、救治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1)区文旅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针对旅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在区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区文旅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能是:负责制定全区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区行政区域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区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宣传报道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企业员工。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上级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文旅行政部门、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 区文旅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25分钟内按规定进行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后50分钟内按规定报送书面报告。
4.1.3 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 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4.3.1.1 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2 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3 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4 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3.2 分级响应
临淄区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3.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2.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与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辖区内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 应急结束
4.6.1 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上级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由上级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和公布;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6.2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指挥部,经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开展理赔。
5.3 调查与评估
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区指挥部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区文旅局负责组建本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文旅局要会同交通部门、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卫健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从区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 区文旅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 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区文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旅游企业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扬。
7.4 预案管理
7.4.1 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区文旅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4.2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淄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突发农机事故。
(3)科学实施,依法处置。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采取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4)预防为主,完善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科学装备、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后,区政府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临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
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区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指挥中心的设立,参照区指挥中心设置。
2.2 区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机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
临淄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农机事故应急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3 监控报告
3.1 事故监控
区、各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隐患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3.2 信息报告
农机事故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较大以上和紧急事故)可越级上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统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伤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区指挥中心成立前,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由区指挥中心在全区范围内抽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处理专家参与现场事故处理。事发地指挥中心负责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事故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时,由区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时,报请市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省政府。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告省政府,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市、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 医疗卫生救助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区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同时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4.5 现场检测与评估
区指挥中心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6 信息发布
区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7 响应终结
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 总结报告
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调查处理
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区政府分别负责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组织调查和处理,并配合国家、省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网络和通讯畅通,承担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对日常的应急保障、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6.2 技术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3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
6.4 资金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设备购置、设备维护、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
7 附则
7.1 演习演练培训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结合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应急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淄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80号)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